行业分析报告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c-states control关闭会减少电脑寿命吗 行业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

2023-04-05 03: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金杜律师事务所: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208页).pdf

2 0 2 2 贸易管 制 与 制 裁热点 问 题 解 读 及实务 风 险 应 对2 0 2 2 贸 易 管 制 与制裁 热 点 问 题 解 读及实 务风 险 应对声明:本出版物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和金杜法律研究院联合出版,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仅依照本出版物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本出版物中,凡提及“香港”、“澳门”、“台湾”,将分别被诠释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版权声明:金杜律师事务所2022年版权所有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画作:邹操1V6A8449金杜律师事务所保留对本出版物的所有权利。未经金杜律师事务所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方式(手写、电子或机械的方式,包括通过复印、录音、录音笔或信息收集系统)复制本出版物任何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有关本出版物的咨询及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序 言近年来,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演变使得国际投资贸易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中美从贸易战到科技战,新冠疫情大流行引发的公共健康与经济危机,以及局部战争冲突及经济制裁升级,这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使全球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受到严重冲击。出口管制与制裁措施已经成为欧美等国家实现“地缘政治”目标的重要手段。美国与欧盟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断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领域出台多项实质上针对中国的立法及措施。截至2022年底,已有累计1200多家中国实体及个人被美列入实体清单、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等各类制裁名单,从而引发了中国企业的供应链中断、甚至业务“全面停摆”风险。美国还针对中国的特定行业与特定企业施加一系列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进行“定点打击”。不仅如此,美国还频繁使用关税壁垒对中国输美商品进行限制,并借涉疆、涉台、涉港等政治敏感问题对中国企业施加专项制裁措施,欧盟、日本等美国盟友国家也在涉俄制裁、人权问题及出口管制方面实施或酝酿针对中国企业的限制措施。与此对应,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效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逐步构建和完善了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律体系,相继颁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出口管制法,以及反外国制裁法。因此,中国企业在境内外贸易合规问题上均面临更为复杂的环境及挑战。作为提供境内和境外贸易合规专业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律师事务所,金杜由境内外律师共同组成了贸易合规团队,持续跟踪美欧等国在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领域法规的变化与动向,同时积极参与中国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企业合规指引的起草及修订。金杜贸易合规团队还开展贸易合规信息化及法律科技产品的研发,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提供全面、深入、专业、前沿的全球一体化法律服务。本次呈现给大家的这本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是金杜贸易合规团队基于近年处理贸易合规项目的最前沿经验而形成的成果,内容包括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的最新动态、俄乌冲突下对俄业务风险评估与应对、中国反外国制裁法解读、美国涉疆法案解读及风险应对、欧盟企业可持续尽调指令和德国供应链法分析、中国海关监管的热点问题等。我们希望通过这份出版物分享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领域的最新发展和热点问题,协助企业客户有效应对日趋严峻的境内外监管环境,合规经营,行稳致远。二二三年一月徐 萍目录出 口管制美国出口管制生物医疗企业应对贸易管制之道 005美国出口管制新政下未经核实清单(UVL)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008“军民融合”视角下的跨国管制:制裁与风控合规美国对华涉军清单详解 012以2021年中国半导体产业所遇困境为视角初探突围之道 025从中国半导体行业的关注点看美国芯片法案的影响和应对 036美国千页芯片与科学法案出台,产业界和投资人均需未雨绸缪 044涉美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引发的企业高管出境安全风险应对为重要人员商旅出境全程保驾护航 051助跑出口管制合规“最后一公里”!信息化合规管控解决方案浅析 058详解美国出口管制新规 对中国企业影响深远 065中国出口管制2022年中国出口管制合规要点之年度回顾 074从典型案例出发回顾2021年中国出口管制 080制 裁与反 制美国经济制裁俄乌冲突下中国企业对俄业务发展各阶段风险识别与处置指引 089美国涉疆法案下对外举证与数据出境安全风险 100海关监 管中国海关监管阶段报告丨RCEP为中资企业出海东南亚带来机遇与挑战 179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商业模式、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184进出口检验检疫不容忽视的风险盲区 193货物OR废物?避开固废进口的“坑”198中国反外国制裁企业如何理解和遵守反外国制裁法重点解析、热点问答和实操建议 165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解读 173欧盟经济制裁从中国企业视角,初探欧盟企业可持续尽调指令及德国供应链法下的潜在影响与风险应对 149美欧等对俄罗斯“极限制裁”,中企应对策略分析 158涉疆法案生效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117如何在实践中有效应对美国涉疆法案的风险挑战 127浅析制裁黑名单自动化筛查以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合规信息化建设为视角 140004 贸易管制与制裁出 口 管 制005 近两年来,生物医疗领域的贸易管制/制裁问题再次受到关注。2021年底,美国宣布对“参与全球非法药物贸易”的五个外国实体(一名个人和四家公司)实施制裁,将其列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管辖下的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其中包含两家中国公司。尽管此次制裁对象仅是“参与全球非法药物贸易”的相关实体,与生物医疗领域的CXO上市公司及创新企业等实体并不相关,但该领域一直以来都是美国方面的关注重点,中国相关企业的贸易管制风险不容忽视。一、生物医疗领域企业面临的具体困境中国已将生物医疗产业提升到了“国家优先产业”的战略高度,并将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视为创新突破战略前沿领域之一。面对中国生物医疗产业迎头赶上的趋势,美国方面相继采取了限制投资、加征301关税、将主要头部企业列入各类管制清单以及加强技术出口管制等一系列限制性措施。在无法摆脱技术受限、原料受控、先进设备受限的产业大背景下,生物医疗领域的中国企业主要面临如下具体困境:(一)关键物项“卡脖子”问题就物项(含技术)层面而言,生物医疗领域相关企业获取涉美特定物项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虽然目前理论上可以通过由出口商申请出口许可的方式获取部分涉美物项,但实践中不少战略性物项的许可申请会被美国方面“推定拒绝”。一旦特定必要的物项后续无法采购,将造成企业供应链的部分中断甚至彻底断裂,进而导致生产停滞、合同违约等后续一系列重大风险。从长期来看,对于目前可以通过许可获取的物项,随着政策形势的收紧,未来也可能会出现同类物项无法继续采购的系统性风险。进一步说,如相关限制措施后续升级,比如企业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等,那么对清单企业而言,受限的可能不仅仅是该等特定战略性物项的采购,而是其更广泛的涉美物项供应链都将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研发、制造等过程中亦可能涉及美国相关物项等,届时其如欲将产品销售给清单企业,同样会受到美国出口管制相关规定的限制。生 物 医 疗 企 业 应 对贸 易 管 制 之 道刘 新 宇 张 运 帷 郭 欢 陈 起 超 董 梦 刘 学 朋张运帷美国出口管制刘新宇006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此外,有消息说美国可能正在推进向瓦森纳协定提出建议,将包括生物医疗领域相关技术在内的有关物项纳入多边管制,若前述协定接受了此类建议,可以预见各成员国将进一步收紧相关出口管制政策,进而导致中国企业未来的跨境技术研发安排和布局会受到更为严重的不利影响,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寻找“替代产品”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大。(二)间接获取关键物项(技术等)受阻鉴于上述提及的供应链断裂风险,有不少中国生物医疗企业在难以直接获取先进物项的情况下,考虑通过海外并购的方式间接获取相关物项,同时扩大客户群体,助推其进入特定市场领域。然而,自2018年美国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推出以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权限和“关键技术”范围都被扩大。中国企业若想通过采取海外并购的方式获取所需物项,也可能面临美国贸易和投资方面的联动阻碍。并且根据2019年生效的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中国企业对欧盟企业的投资并购,也将受到愈发严格的外资审查。中国生物医疗企业在海外投资并购的阻力也正明显增加。(三)人才交流受限近年,中美之间的人才流动与技术交流面临着诸多挑战。在新冠疫情尚未爆发时,美国就曾以多种理由限制中美之间生物科技的技术、人才交流。2019年4月,美国安德森癌症中心解雇了3名华人生物科学家,其理由是3人可能“严重”违反了保密原则,向中国政府透露了重要研究成果和数据。同年5月,美国埃默里大学辞退了华裔人类遗传学教授夫妇,其理由是该对夫妇没有充分披露来自中国的研究经费,以及他们在中国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工作内容。自疫情爆发以来以及如今的后新冠疫情时代,人才流动本来就受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而受到很大限制,加上各国更加注重保护本国生物科技成果,若再受到相关清单等限制或制裁,中美之间、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在生物医疗领域的人才流动与技术交流,只会“雪上加霜”,面临更多阻力。(四)经济制裁风险新冠疫情下,生物医疗企业的产品进出口更加频繁。近期,针对委内瑞拉、伊朗、朝鲜等特定制裁国家,美国OFAC在经济制裁方面规定了特定的许可豁免政策,即美国和非美国人员可根据美国制裁法律和法规的现有豁免、例外和授权,向特定受美国制裁的国家或地区提供人道主义物品郭欢陈起超007(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与此同时,对于此类项目中可能对抗击疫情有帮助的物项(例如氧气发生器、全罩式口罩呼吸器、某些诊断医学成像设备和去污设备等),美国OFAC考虑加快对这些许可请求的审查。但需注意的是,若出口的生物医疗产品被认定为不属于豁免范畴,比如有发展为生化武器的风险,则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制裁。实务中,医药企业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过程中,也存在提供超出许可的产品或服务从而触碰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红线的案例。此时,除罚款之外,还可能导致企业被列入SDN清单,进而出现对外交易全面受阻的恶劣局面。二、新贸易管制环境下生物医疗领域企业的应对措施(一)全面的风险评估与动态预警相关的中国生物医疗企业应对美国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学习和研究,防患于未然。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委托专业人士帮助进行综合风险评估,排查供应链安全,并对相关政策和信息等进行持续、完善的搜集和动态追踪,设立提前预警机制。就供应链安全而言,企业应提早熟悉生物医疗产业所涉及的拟引进主要物项的受控情况,对现有的业务模式及所涉及的商品、技术、软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并有针对性地减弱中游研发过程中对涉美管控物项的依赖。同时,针对依赖度较高的涉美关键物项,在可能的情况下有计划地适当增加部分物项的采购数量,提高库存储备底线要求,并积极寻找和探讨供应链替代方案,以分散供应链的国别和区域风险。此外,相关企业除需关注受限商品/技术以及其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等常见注意事项之外,还需对特定国家和地区以及特定领域的风险话题保持高度敏感,通过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在自身风险防控上做好监管与审查。(二)药品许可交易合同的梳理审查越来越多的中国药企广泛参与药品许可交易。交易时,相关企业通常作为被许可方引进境外上市的药品,据此享有在中国境内和其他区域对该等药品的研发、生产和商业化的权利。此类交易的许可药品通常来自于美国、欧盟或其他设有严格出口管制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药品出口国的出口管制政策变化可能导致药品技术无法出口至中国,使该等交易的合同目的落空,相关企业可能在支付了高额的许可费之后却无法取得许可药品。对此,建议中国药企梳理已经签署的药品许可交易合同,审查是否已订立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相关条款,比如约定如果许可药品技术因出口国法规、政策变化或难以取得批准而导致无法将其出口至中国,境外许可方应当退还许可费并补偿被许可方的相关损失等保护条款。(三)全方位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企业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结合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内部合规指南和美国商务部的相关合规指引,建立全方位的符合企业业务模式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全面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可以有效协助企业识别进出口环节中的出口管制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受控物项的识别、分类、管理流程的建立,促使企业在相关法律的框架内采购、使用和流动物项;识别和评估针对不同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潜在风险,并为企业的商业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使企业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开展符合要求的交易、交流等商业行为。随着国际形势的复杂化以及中美技术博弈的日趋激烈,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美国会对中国生物医疗领域企业采取更为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企业应对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予以持续关注。008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前言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宣布修订出口管理条例(EAR),补充和修改了三项共计9类出口管制新规(“本次新规”)。本次新规的目的是进一步限制中国购买和制造某些特定用途的高端芯片的能力,限制中国获得先进计算芯片、开发和维护超级计算机以及制造先进半导体的能力。与此同时,BIS亦将31家中国企业和大学等实体列入其出口管制未经核实名单(Unverified List,以下简称“UVL”),同时将9家中国实体从原UVL中移除。本文将着重分析企业被列入UVL后所面临的风险及困境,并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为相关企业提供应对建议。一、UVL相关背景及基本概念(一)什么是UVL根据美国EAR的相关规定,当BIS在做EAR管辖物项的最终用途审核(End-use check,EUC)时,因超过美国政府控制的原因,无法核实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即无法确认该实体是否“善意”(bona fides)时,BIS便会将该等实体列入UVL(详见EAR第744节1)。UVL更多强调BIS对于美国EAR管辖物项在进口国家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方面的管理要求,针对于未能适时按BIS通知开展用户和用途信息核实,从而可能导致EAR物项违规转移或使用的风险,例如可能转移至EAR禁止或限制的用户和用途等。这与EAR项下的实体清单有明显不同,因实体清单是已被认为参与或违反了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利益等行为,且具有较为明确的列入理由。UVL的本质是推动相关企业配合披露交易涉及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信息,从而达到并实现美国出口管制针对EAR管辖物项“合规管理”的目标。美 国 出 口 管 制 新 政 下 未 经 核 实 清 单(U V L)对 企 业 的 影响 及 应 对刘 新 宇1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regulations-docs/2343-part-744-control-policy-end-user-and-end-use-based-2/file美国出口管制刘新宇009 8%5%6%5%光电领域机械领域电子领域半导体领域金属、非金属、化学领域计算机、通信领域高校、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仪器仪表、模具领域国际贸易、物流领域汽车、航天、轮船领域(二)最终用途核查(EUC)EUC旨在查明物项在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方面是否可能违反EAR的相关规定,帮助美国政府加强对EAR管辖物项的管理。使用相关EAR管辖物项的企业有可能被随机选中而被要求配合开展EUC核查。EUC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许可前检查(Pre-License Check,PLC)和装运后核查(Post-Shipment Verification,PSV),且以PSV为主要核查手段。据悉,近期实践中大约有50%的PSV由美国驻世界各地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出口管制办公室(Export Control Office,ECO)的官员进行,剩下50%则由美国国内的相关调查官员进行。核查期间出口商通常被要求提供与被核查物项有关的所有文件,ECO将据此进一步核查最终用户是否在货物单据中注明的地点使用该物项。同时为完成上述核实,ECO将可能对相关外国收货人或者购买方等进行实地访问(即现场核查),以验证被核查物项的具体地址及是否被正确使用。如果ECO发现该等物项与文件所列明地址不符,或用途不当时,该等检查结果往往被视为“不利结果”,该出口商除受到更为紧密的监控外,还可能被列入UVL。(三)UVL清单项下的中国实体数量据不完全统计,被列入过UVL的中国实体的数量已达到193例2(含截至目前已被移除的实体在内)。而从被列入UVL的行业类别来看,相关清单实体则主要集中在光电技术、计算机和软件信息、半导体以及汽车、激光、机械设备等高新技术领域及行业。*图表由作者根据公开信息制作2 统计数据截止到2022年12月15日,根据美国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的公开信息统计。2014-2022年列入UVL清单企业行业领域分布表010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0从BIS公布的公开文件来看,在上述UVL清单实体中,已有不少中国实体因配合BIS完成最终用途核查,继而成功移除清单。该等成功移除的实体包括中国境内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四)本次新规下UVL相关规定的变化本次新规项下,美国BIS就UVL宣布了两个“60日”的审查期限。围绕该等规则变化,美国商务部出口执法办公室(OEE)发布了一份政策备忘录3,并在其中对新规做了如下详细说明:(1)决定加入“UVL”的60日:如果BIS在提出进行EUC请求后60日内,未能完成EUC的,BIS则其将启动程序将涉案企业加入“UVL”;(2)决定加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的60日:若在涉案企业因所在国政府持续拒绝协助等原因而导致被加入“未经核实清单”后,下一个60日内仍未能完成美国商务部EUC的,则BIS将启动程序将涉案企业加入“实体清单”。由此可见,UVL项下的实体被转入实体清单的风险极大。如果企业在被加入UVL的60日内未能完成有关产品的最终用途核查,则会被加入实体清单,从而在获取涉美物项时会进一步受阻。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购受EAR管辖的所有物项需要事先申请许可证,而许可证审查政策为“推定拒绝”。该等政策也进一步表明,美国政府重点希望利用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包括转入实体清单的措施,来推动更多企业配合美国政府的EUC核查。*图表由作者根据公开信息制作3 https:/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policy-guidance/3156-axelrod-prevention-of-end-use-checks-policy-memo-10-7-22/file2014-2022年UVL清单涉华主体加入和移除情况(中国大陆)080402010060新增移除32017年0202016年02015年10102021年42112019年0112018年4322020年0142014年89342022年011 二、企业被列入UVL可能面临的影响(一)采购物项所涉程序性要求增加企业被列入UVL后,会因为被加强管控而影响原本的正常交易,具体情形如下:(1)UVL实体将不再适用EAR项下的许可证例外(license exception),即在接受美国出口、再出口或者属于“国内转移”的EAR物项时,不再享受通过EAR的许可例外而免于许可证申请的便利措施;(2)程序性要求增加,即出口商、再出口商、国内转移方在与UVL上的实体进行交易时,其中对于属于EAR管辖但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物项的交易,该UVL实体(受让方)需要出具一份“UVL声明”(UVL Statement)。(二)物项采购受限被列入UVL的实体如在60日内不能通过美国商务部的EUC,则将自动被加入实体清单。而被列入实体清单后,大概率获取所有属于EAR管辖的物项均必须获得BIS的出口许可证。然而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许可证审批均被要求为“推定拒绝”,即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BIS会默认拒绝来自美国出口商或其他供应商的出口许可证申请。此外,近期实践中,不少国际供应商基于自身的合规要求,会采用严于EAR的相关规定的具体销售措施,即拒绝与UVL实体进行任何商业层面的往来,这将进一步缩窄UVL实体获取涉美物项的渠道,严重影响企业供应链的安全。(三)引发“市场情绪”新政公布后,许多中国半导体企业受到的影响正在资本市场上显现。有半导体相关企业在被BIS列入UVL的后,其股票价格大幅下挫,严重影响了投资人和市场的信心。尽管企业紧急发布公告,阐述被列入UVL并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但实际效果似乎并不明显。三、UVL的移除UVL不同于实体清单和被拒绝人员清单(Denied Persons List)等,通常而言,UVL实体如果能够向BIS证明其EAR物项的最终用户、收货方或交易中的其他实体的身份和用途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则该等实体申请移除的概率也较大。当然,就具体程序而言,被列入UVL的中国企业,需要向中国商务部协调确认后,方可推进落实相关移除评估、ECO联络、问询应对、制度体系完善及美官员实地核查等具体流程,特别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0号的相关要求,BIS的企业实地核查要在中国商务部的认可下才能进行。在清单移除申请中,为了向BIS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常需要向其解释移除的理由,并且提供能够验证最终用途所需的信息,这类证明通常会包括:(1)向BIS证明EAR管辖物项的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2)向BIS更新实体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并解释之前未能取得联系的原因;(3)解释之前未能在检查时提供配合的原因。当然,企业若能结合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情况,提前准备相关问题和应对方式,则将进一步增大清单移除的成功率。B I S 执 法 机 构 负 责 官 员(D e p u t y A s s i sta n t Secretary for Export Enforcement)将对移除申请进行审查,评估申请主体的“善意”,并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也会在美国联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该决定将是BIS的最终决定,即不再有复议程序。结语本次新规虽对以半导体企业为首的中国相关实体的限制有进一步的收紧,但美国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卡脖子”并非新鲜事。本次只是将早前美国智库报告中的草蛇灰线以立法形式逐步落地。对此,我们建议中国相关企业和投资人以及其他市场主体要实时跟进美欧管制相关法规政策变化,并将该类风险及影响融入到长远的商业规划考量中。012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前言2021年6月17日,中国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发射成功,外媒纷纷报道,除了部分直接客观报道此次航天任务和宇航员情况外,我们关注到部分外媒还将此次中国航天事业的成功解读为“中国在太空领域的探索,作为诸多技术领域挑战美国的重中之重”,“被排除在国际空间站之外,中国正努力在太空实力上超越美国,以期待从太空的领导地位获取军事、经济等利益”。美国对中国航空航天产业的关注和限制,从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将卫星及相关部件纳入美国军品清单1,对华实行“卫星禁令”,到2011年沃尔夫修正案限制中美官方航天合作等2,可谓由来已久。美国还指责中国的载人航天计划隶属军方,中国航天工业体系中的集团企业、下属公司成为军工企业的核心。而拥有庞大、精致的军民融合体系的美国,近年却不断对中国军民融合计划进行一系列打压,以促进其“美国优先”的战略。美国对华涉军清单种类繁多,内容庞杂,本文将着重围绕美国对华“涉军”管制和制裁,分析“涉军”管制的宏观形势,梳理美国政府现行对华管制手段和对“涉军”企业的认定标准。“军 民 融 合”视 角 下的 跨 国 管 制:制 裁 与风 控 合 规 美 国 对华 涉 军 清 单 详 解郭 欢 陈 起 超 张 波 董 梦 刘 姝 倩 刘 学 朋 王 丹1 STROM THURMOND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1999 SEC.1513.SATELLITE CONTROLS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MUNITIONS LIST.(a)CONTROL OF SATELLITES ON THE UNITED STATES MUNITIONS LIST.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law,all satellites and related items that are on the Commerce Control List of dual use items in 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15 CFR part 730 et seq.)on the date of the enactment of this Act shall be transferred to the United States Munitions List and controlled under section 38 of the Arms Export Control Act(22 U.S.C.2778).https:/www.congress.gov/105/plaws/publ261/PLAW-105publ261.pdf2 央视新闻 中国空间站系统总设计师:被国际空间站拒之门外 倒逼我们自主创新,http:/中 央 经济 工 作 会议 要 求 推进 军 工 集团 的 混 合所有制20世纪60年代1978年20世纪90年代2017年1月22日2015年3月12日2007年2005年,国务院颁布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允许民营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014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美国立法机关近年来一直高度关注中国的军民融合政策。美国国会设立的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下称“委员会”),其职责包括监督、调查和向国会提交关于美中双边经贸关系对国家安全影响的年度报告,并酌情向国会提出立法和行政行动建议。在委员会向国会提交的2019和2020年度报告4中,连续两年均认为中国的“军民融合”战略构成了对美国的重要威胁。如2019年年度报告5中提到,“中国通过军民融合战略在中国民间机构和国防部门之间建立起复杂而不透明的联系,增加了美国公司和美国大学可能提升中国军事能力的风险,同时危及美国未来的经济领导地位。”不仅美国政府高度关注,美国相关智库也在聚焦中国“军民融合”,例如美国高级国防研究中心(C4ADS)就在其报告中详细描述了中国军民融合提升军事力量的示例6,新美国安全中心也曾发布中国国防创新新前沿:人工智能核和量子科技并指出,中国在人工智能和量子科技领域的研究可能通过军民融合战略转化为军事运用,并为中国开创了军事力量的新模式7。2020年3月,时任美国国务院负责武器控制和国际安全的助理国务卿克里斯托弗福特(ChristopherFord)公开宣称“中国实施军民融合战略,将通过民用商业和学术研究等途径获取的新兴技术转为军用,对美国家安全战略构成影响”8。值得注意的细节是,他将中国的军民融合称之为“Military-Civil Fusion”,而非美国在冷战结束后提出的“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军民一体化)。本来,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但美国却认为:美国提出的“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主要集中于国防工业领域,而中国的军民融合涉及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多个领域。国防实力竞争是综合实力竞争的重要内容,因此,美国对中国“军民融合”政策的担忧也主要来源于中国的军工经济与民用经济的混同,使得美国出售高科技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等商业活动可能促进中国军工经济发展,从而增强了中国的国防实力,而有违其国家利益。(三)近年来美国针对中国“军民融合”战略的管制概况早在2007年,美国就开始关注中国的所谓涉军问题9。2007年6月19日10,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Department of Commerce,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向对中国出口的特定军事最终用途物项施加许可证要求,理由为中国在军事用途方面缺乏透明度。在2020年12月22日BIS新增的一批实体清单(Entity List)中,有53个中国实体因涉军问题被加入清单,公布的理由包括涉及军民融合政策、涉及与中国军工复合体开展相关活动、进口美国原产物项以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现代化等11。次日,BIS宣布设立新的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ilitary End User List,下称MEU清单),纳入58家中国实体。4 https:/www.uscc.gov/annual-reports5 2019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P205.By creating complex and opaque ties between China s civilian institutions and its defense sector,military-civil fusion increases the risk that U.S.firm s and universities may advance China s military capabilities while endangering future U.S.economic leadership,https:/www.uscc.gov/sites/default/files/2019-11/2019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pdf6 https:/www.c4reports.org/open-arms7 https:/as.org/publications/commentary/new-frontiers-of-chinese-defense-innovati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quantum-technologies8 外交部:敦促美方停止抹黑中国军民融合发展政策2020-03-17 20:17:26 来源:新华网,http:/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07-06-19/pdf/E7-11588.pdf10 http:/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12/22/2020-28031/addition-of-entities-to-the-entity-list-revision-of-entry-on-the-entity-list-and-removal-of-entities015 而2021年6月发布的第14032号行政令12,进一步明确美国所要应对的国家紧急状态,包括中国的军工复合体及其参与军事、情报和安全研发项目,在中国军民融合战略下的武器及相关设备生产所造成的威胁,同时将59家中国企业纳入中国军工复合体企业清单(下称NS-CMIC清单),禁止美国人对该等企业进行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二、涉军相关限制类清单的管控范围与影响美国政府对华涉军管制与制裁采取“双管齐下”的模式,包含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两个方面的行动,同时也涉及多部门联动执法,使用了各类限制性清单工具。拜登政府时期,中国相关企业继续应对美国各类管制和制裁举措,下文将详细介绍各类常见涉军企业相关的限制类清单工具,供广大企业参考。(一)实体清单(Entity List)1.列名理由宽泛,旨在限制涉美物项获取“实体清单”是美国出口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BIS作为实体清单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清单进行不定期的更新,从而将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经参与、有重大风险参与或者即将参与有悖于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利益的活动的实体列入实体清单13。从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的相关规定来看,列入实体清单的理由非常模糊宽泛,这给了BIS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企业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后,在获得特定美国原产的商品、技术或软件等方面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其欲获取特定涉美物项需要事先获得BIS许可。鉴于目前BIS针对此类许可申请,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采取“推定拒绝”的许可审批政策,因此实践中通常导致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很难顺利获得属于EAR管辖的物项,进而引发企业“次生灾害”,例如涉美物项供应链的断裂、12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06/07/2021-12019/addressing-the-threat-from-securities-investments-that-finance-certain-companies-of-the-peoples13 https:/www.ecfr.gov/cgi-bin/text-idx?SID=805c4b8d4aa83a24945c38f65088b9d8&mc=true&node=se15.2.744_116&rgn=div8The Entity List(supplement no.4 to part 744)identifies persons reasonably believed to be involved,or to pose a significant risk of being or becoming involved,in activities contrary to the national security or foreign policy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14 2020 China Military Power Report-Department of Defense,https:/media.defense.gov/2020/Sep/01/2002488689/-1/-1/1/2020-DOD-CHINA-MILITARY-POWER-REPORT-FINAL.PDF.15 2021年1月15日,新增一家实体;同年6月1日,移除美迪希实验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6月1日,MEU清单实体为58家。生产/销售/工程等相关合同违约等一系列风险。此外,尽管被列入实体清单并不等于禁止其他企业与实体清单企业开展任何交易,但实践中被列入实体清单也间接会对清单企业的市场征信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另外,不少自身合规意识较强的企业,往往会基于其内部合规制度的要求而拒绝与实体清单企业进行往来,例如曾发生某些外资银行停止提供美元业务、物流运输企业要求更改、调换发运人等情况,这也进一步加重实体清单企业的经营困难。2.多维度新增实体清单,防止物项转作军用2020年12月22日,在BIS新增的一批实体清单中,据统计,此次因“涉军”而列入实体不仅包括船舶建造企业、研究院所、半导体生产、通讯建设等企业,还包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大学以及企业高管等共53个实体,公布的列入理由包括:涉及军民融合政策、窃取商业秘密用于军品研发、涉及与中国军工复合体进行相关活动、进口美国原产物项以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现代化等。美国政府对中国军民融合战略的担忧,在美国国防部于2020年9月1日公布的2020年中国军事和安全发展报告14中已有所揭示:中国的军民融合战略意味着中国的民用经济和军事经济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增加了不希望为中国的军事现代化做出贡献的美国和全球实体的尽职调查成本,并表达了对“用于支持中国军事现代化的军民两用技术的非法转移”的担忧。(二)军事最终用户清单1.“非穷尽式”清单,“军事最终用户”定义扩大2020年12月23日,BIS发布了MEU清单,首次明确了针对包括58家中国实体的管控名单15。最新规定将军事016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最终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军事组织,包括国家武装部队,包括陆军、海军、空军或海岸警卫队、国家警察、政府情报或侦察机构;第二类是其他军事最终用户,包括其它任何试图支持法律规定的军事最终用途的个人或实体(如涉及军事活动的政府组织或国有企业),包括开发、生产、维护或使用军用物项的外国国家政府组织、国有企业或其他特定实体。其中第二类使得军事最终用户的范围极大扩大化,且对于提供特定物项的一方而言,可能需要依据进一步的尽职调查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属于军事最终用户。且MEU清单为“非穷尽式”清单,只要满足军事最终用户的定义,即便目前不在MEU清单之上,也可能受到MEU清单相同限制。2.限制特定物项获取,但存在许可批复的可能军事最终用户受到的主要限制是对于EAR第744部分附件2列举的物项,即明知全部或部分物项将用于“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则需要向BIS申请相应许可,且许可审批政策为“推定拒绝”。但是根据BIS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FAQ)如果物项的最终用途完全是民用,且符合美国国家利益,则有可能获得许可证。另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对MEU清单企业而言,目前已有部分出口商获得该许可从而得以继续出口EAR第744部分附件2所列举的物项。与以往获批的不同之处在于,出口商需军事最终用户提供更多的佐证材料以支持其许可的申请,同时许可审批的时限相较一般进口采购也将更长。即据企业反馈,该类企业在特定物项获取方面目前受到一定影响但整体影响可控,而受到国内其它企业内控要求的影响则相对较大,并且获得金融服务还会受到影响,例如银行可能会执行更为严格的内控措施,部分银行有采取暂停军事最终用户企业美元账户的操作。出口商方面,通常还会在自身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相应引导并且推荐企业开展相应的合规整改工作。(三)其它涉军限制类清单MEU清单与实体清单主要针对特定企业在获得涉美相关物项上进行限制。此外,美国方面还制定了中共涉军企业清单(涵盖1237清单及NS-CMCC清单)、中国军工复合体企业清单(NS-CMIC清单)、中国涉军企业清单(CMC或1260H清单)等“涉军”限制类清单,从限制中国军事工业的发展,减少美国资本的支持等角度对清单实体进行管控。我们对前述三个“涉军”限制类清单16进行梳理对比如下:16 目前,第13959号和13974号行政令已被全文修改或废止,现阶段企业已无需对NS-CCMC清单进行过多的关注,其制裁效果也已被NS-CMIC清单所取代,故表格中不再对其单独分析。17 https:/www.defense.gov/Newsroom/Releases/Release/Article/2472464/dod-releases-list-of-additional-companies-in-accordance-with-section-1237-of-fy/18 https:/www.defense.gov/Newsroom/Releases/Release/Article/2645126/dod-releases-list-of-chinese-military-companies-in-accordance-with-section-1260/19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1-06-07/pdf/X21-10607.pdf清单名称1237清单17CMC清单(1260H清单)18NS-CMIC清单19涉军类型中共涉军企业(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CMCC)中 国 涉 军 企 业(C h i n e s e Military Companies)中国军工复合体企业(Chinese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Companies)清单管理机构美国国防部美国国防部美国财政部017 20 1260H,原文“The Secretary may consult with the head of any appropriate Federal department or agency”。最近更新时间2021年1月14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3日实体数量 44家47家59家企业列入清单的法律依据 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37条,由美国国防部公布在美经营的与中共军方有关联中国公司清单。2 0 2 1 财 年 国 防 授 权 法 1260H款,由美国国防部公布在美经营的与中国军方有关联的中国公司清单。初始清单为总统行政令中直接公布,后续列入和移除属财政部职权范畴。清单更新第1237条要求,美国国防部提交在美直接或间接从事经营的中共军事公司清单。国防部更新清单,必须同美国司法部长,中情局局长、联邦调查局局长商议。第1260H要求,由国防部长于4月15号前提交清单至国会,国防部对清单进行持续更新。国防部理论上可以单独决定清单范围。20 原则上财政部长需跟国务卿商议,认为合适时与国防部商议,依职权维护清单。法律后果被列入1237清单并不意味看企业立即或自动面临处罚或交易受限。其相应的制裁措施是美国总统基于第1237条的授权,可在清单实体在美国进行任何商业活动时行使法案赋予的权力和制裁措施。鉴于原13959行政令已被全文替代,1237清单目前已失去了制裁效果的法律机制。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后果,可能会成为出口管制中的“警示红旗”。禁止美国人对清单实体的证券投资。具体而言,禁止美国人购买或出售清单实体的证券类产品(不限于在美公开交易的证券,包括禁止美国人购买中国公开交易的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其目的是杜绝美方资本对中国军工复合体企业的“助力”效果。列入企业标准符合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37条中“中共涉军企业”定义的企业,即:(1)美国国防情报局已经列明的实体;(2)与“人民解放军”等存在“所有、控制”关系的实体。符合2021财年国防投权法第1260H条中“中共涉军企业”定义的企业(不含自然人),即:(1)直接或间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属机构拥有、控制或实际拥有的企业,或前述企业的代理人;(2)国防部部长认定为中国国防基础工业的“军民融合贡献企业”,例如从中国军事工业规划科研项目中获得中国政府或中共援助的企业,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隶属企业等等。国防、相关物资及监控技术领域相关实体,即:(1)国防、相关物资及监控技术领域实体;(2)与(1)中实体或行政令附件中列出的实体有拥有/控制关系的实体。018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三、美国对涉军企业的关注要点(一)“实体清单”和“MEU清单”2020年12月22日,中国某船舶公司的多家研究所以及北京理工大学等多家实体被加入“实体清单”,理由是获取或尝试获取美国原产物项以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项目。很多企业希望了解,上述相关实体是如何被纳入美国政府的关注“视野”,从而又进一步被加入相应管制清单?对此,结合我们近年来对该领域持续关注及实务经验,为广大企业简要分享美国政府对于涉军的关注方式及关注要点。美国政府对于企业的关注要点不仅限于针对企业常规信息的收集,例如,企业性质(国企、私企)、历史背景、法人代表背景、关联公司、股权结构、公司与其它国防军工企业的关联关系、公司公开竞标货物买卖相关资讯等都是美国政府开展企业调查,了解企业两用属性即军民两用属性、识别企业“涉军”风险的基础,除此以外,我们也关注到,信息来源的渠道也不仅限于美国政府本身,美国政府通常还将调研任务委托给一些非营利组织如涉及国防军工、国家安全领域相关智库或专业市场调研咨询公司,通过此类专业机构进行情报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旨在为政府部门提供各项报告的信息来源。其中,国家安全、军民融合等领域较为知名的智库包括布鲁金斯学会、兰德公司、新国家安全中心、外交关系委员会等21。随着近年国际视野对于中国的聚焦,智库也逐渐形成了一批涉华政策研究专家,由其作为涉华新舆论的提出者。他们会针对特定主题,如军民融合、人工智能等议题密集发布研究报告,如前述,“新美国安全中心高级研究员”就曾发表中国国防创新新前沿:人工智能和量子科技,提出“中国在人工智能和量子科技领域的研究可能通过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转化为军事应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领先将帮助中国开创军事力量新模式”等,然后整合多个媒介渠道对智库舆论进行传播,包括政治评论平台、博客等,借助大众媒体传播进而影响公众的思维及舆论。美国政府对中国“涉军”企业的关注,通常还体现在政府对法规政策的及时修订上。例如,BIS近年来对EAR相关规则的修订上,2020年4月28日删除了许可例外民事最终用户(CIV)、扩大军事用户和军事用途的定义,2020年12月23日新增军事最终用户名单等,逐步加强对涉军实体的监管,而面对存在物项转移风险的涉军企业,美国政府还将涉事企业加入相应管制清单,如MEU清单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所谓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的监管力度。如何准确理解相关法规适用性,对于涉军企业而言,应认识到法律对于涉军的定义,“不仅看涉军形式并且更看重涉军实质”,因此既了解涉军形式又注重涉军本质,对于企业合规就显得至关重要。所谓形式即包括买卖物项符合法律限制的范围,例如实体清单企业受限于属于EAR物项的获取、MEU清单企业受限于EAR 744部分附件2物项的获取等,而重实质则体现在例如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用途的认定,法规强调物项的提供主体/用途符合EAR 744.21中关于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才会触发申请相应出口许可的要求。(二)1237清单及NS-CMCC清单如前述,1237清单目前暂未配套相应的管制措施,NS-CMCC清单也已经被NS-CMIC清单所取代。但鉴于美国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237条款依然为有效状态,即从法律机制上来讲,美国总统理论上依旧有权采取配套的管制手段。21 https:/2021年1月14日,包括中国M公司和L公司在内的11家中国企业被美国国防部认定为中共涉军企业,并被列入1237清单22。通过M公司案和L公司案相关的官方公开文件中了解到,M公司被加入1237清单的理由为根据其2019年年报中披露了公司在5G和人工智能领域进行了大量投资,而美方认为这两类技术对现代军事行动“至关重要”。此外,M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还提到,其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被美国方面认为的“中国军民融合政策的主管机构”授予过荣誉称号。而L公司案中被认定为涉军的关键因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L公司所发展的技术涉及美国国防部2019财年国防工业能力评估报告中认定的国防工业基地的传统部门以及现代军事行动所需的关键技术;二是L公司与中国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存在合作关系;三是L公司和已经被制裁的CCMC存在合作关系。尽管以上涉军因素现阶段被美国法院认定为“证据不够充足”,但由此可见,美国国防部评估企业涉军属性及信息收集的方式除了政府内部信息收集渠道以外,还重点包括针对企业于互联网公开发布的信息,以此了解企业发展过程所涉及的行业领域、技术应用、上下游客户与合作伙伴等情况,其所引用的证据也似乎大多摘取自公开发布的新闻性文章或从调查对象公司官方网站上摘取的公开、非保密数据,借此推断出其调查对象企业“涉军”的结论。因此,建议企业在任何对外信息发布过程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手册等渠道对外发布信息前应进行专业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审查,避免相关未经核实或不实信息发布,导致企业的合规或经营风险。(三)NS-CMIC清单及CMC清单当前NS-CMIC清单对企业已经有了制裁措施,而CMC清单目前并未配备相应的制裁措施,其作用更多将以“警示红旗”的形式提示并强调相关企业的尽调合规责任。若企业被列入NS-CMIC清单,根据目前第14032行政令的规定,其限制效果除了禁止美国人投资NS-CMIC清单实体在美国境内上市的证券之外,对于其美国境外的证券交易同样有限制效果。根据FAQ 86123的解答,美国人对NS-CMIC清单实体证券(包括其在美国境外发行的存托凭证、指数基金等证券衍生品)的交易,在缓冲期过后将受到限制。针对之前被列入NS-CMCC清单,但尚未列入NS-CMIC清单的企业,部分企业非常关注未来是否会被列入的问题。但目前来看,美国的相关政策还不明朗,对于符合前述提到的相关清单所涉列入标准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内容等评估其被列入的可能性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当然也可借助专业机构帮助其作出风险评估,提前作出商业上的应对对策。针对已被列入清单的企业,因NS-CMIC清单与CMC清单分别由美国财政部和国防部管理,不同于BIS管理的实体清单和MEU清单有专门的、相对明确的管理条例(即EAR),NS-CMIC和CMC清单并没有类似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机制。此外,NS-CMIC清单的停止适用由主管部门直接决定,根据第14032行政命令24第六条规定,美国财政部长经与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在财政部长认为适当的情况下)磋商,可以决定对附录所列59家CMIC企业不再适用此项禁令。22 https:/media.defense.gov/2021/Jan/14/2002565154/-1/-1/0/DOD-RELEASES-LIST-OF-ADDITIONAL-COMPANIES-IN-ACCORDANCE-WITH-SECTION-1237-OF-FY99-NDAA.PDF23 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financial-sanctions/faqs/topic/567124 Sec.6.The 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and,as the 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 deems appropriate,the Secretary of Defense,is hereby authorized to determine that circumstances no longer warran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hibitions in section 1(a)of this order with respect to a person listed in the Annex to this order,and to take necessary action to give effect to that determination.020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四、中国涉军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不同的涉军企业,其涉军形式及实质均有不同,大体包括以下3类:第一类是企业存在军工背景,但随着市场体制的变迁、国有体系改制,现已剥离原国有军工体系而仅是挂有军工品牌之名,此类企业的所谓涉军仅体现为形式上的关联,业务内容已脱离涉军实质;第二类是企业存在军、民两用品并存的产、学、研体系,作为企业需要走市场经济道路,大力开展民品的研发与生产制造,但与此同时其本身还有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部分,因此,在必要时,该类企业也需支持国家军民融合相关项目;最后,也存在少量为中国国防军工企业服务或实际涉军的企业,其业务内容相对单一。鉴于在涉军企业层面上存在不同的涉军类型,因此,就上述不同涉军类型企业,在美国政府的认定中,可能因违反不同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法规从而被加入不同的清单,面临不同的风险。如部分企业因违反美国出口管理条例而被列入实体清单,以2020年12月发布实体清单为例,其中即存在多种不同的违规事由,包括:(1)未经出口许可,将美国原产物项提供给中国人民解放军;(2)直接参与先进武器和武器系统研发及生产,以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现代化;(3)涉及与中国军工复合体相关实体之间的活动等,从而导致其被加入实体清单。类似被加入实体清单企业的案例不胜枚举,但要论被加入实体清单后的影响,自2018年自今,多数被加入实体清单的中国企业,虽然涉及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但归总起来都曾面临如下风险和影响,具体包括:第一,供应链切断风险,在BIS将企业列入实体清单之后,还可能通过不断修正EAR法规的方式,以试图切断公司的生产供应链,遏制企业对涉美物项的进一步获取。其后产生的效果也确实如美国政府所预期,美国企业以及相关第三方企业不得不中断对这些公司的涉美物项供应。至此,被加入实体清单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已造成极大困扰,同时也扰乱了全球产业供应链。第二,后续合同违约风险,即供应链被切断后,企业难以继续履行后续合同内容所造成的违约风险。第三,商业信誉损失风险,面对美国管制和制裁的强大压力,国内合作企业、服务商多采用“一刀切”“不来往”的态势应对列入清单的实体。对此,列入清单的企业除了涉美业务受损以外,其非涉美的常态业务也会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除此以外,部分企业因符合上述第二类、第三类情况,从而被ERC认定并加入MEU清单,针对该类企业,首当其冲的风险与影响,要数涉美特定物项采购受阻。实践中,部分涉足航空航天的企业已被列入该MEU清单,导致其对EAR第9类航空及推进系统项下产品的采购受阻,虽然如前述,目前该类型企业仍然可以通过美国BIS的许可审批,继续获取相关物项,但被加入MEU清单所导致的商业风险却依然显现出来,例如某外资银行暂停其部分美元业务、针对涉外业务逐单询问,某服务商提出声明签署需求,要保证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不涉及军工等。除此以外,特定物项交货期延长、项目成本加大等负面影响也会陆续显现,这些都给企业的正常商务交流及合作带来极大不便,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负面隐患。另外,无论是之前的NS-CMCC还是当前NS-CMIC清单,对涉军企业的制裁效果主要是阻止其获得美方投资,以“阻碍”中方涉军企业的发展。由于这些限制,给美国投资者带来极大的干扰,甚至迫使指数公司不得不将企业剔除相关指数,例如2021年3月份,M公司和L公司分别被剔除富时罗素的相关指数(因M公司案和L公司案的胜利,6月份被恢复纳入相关指数)。缺少美方资金或美方中介的推力,无疑会对中方优势企业的全球化市场和竞争策略造成巨大021 的阻力。1237清单和CMC清单鉴于目前尚未涉及具体制裁措施,因此被列入该类清单的风险,仅作为“警示红旗”参照。此外,除了列入清单企业自身无法采购特定涉美物项风险以外,往往也会导致合作伙伴因无法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法律适用性以及与繁杂的管制清单企业交往的合规性,从而不得不放弃原有的合作机会。同时,对于未能尽到审慎义务的个人或企业,根据现行的EAR法律规定,如未经许可,将受限物项出口给受限实体,包括实体清单企业或中国军事最终用户或用于军事用途的情况,BIS有权对其进行高额的处罚乃至刑事处罚。五、涉军企业风险管控与合规建议(一)信息披露与保密1.企业内部信息保密涉军类企业对相关信息保密的要求犹为严格,有些甚至需要具备专门的军工保密资质。在防范核心秘密泄露的同时,企业应当通过各类业务场景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起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最终目标是做到防泄漏、可追溯、高效率。2.谨慎且适当地输出信息如上文所述,结合美国对涉军企业的关注要点以及M公司案、L公司案的情况来看,美国针对企业信息的收集、国防部针对企业涉军属性评估等,均涉及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收集企业对外披露的资料。因此,从企业的对外信息发布来看,尤其是上市企业,需要从公司把关信息的披露口径及措辞,以及企业需要在专业团队的指导下不断完善其内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二)政策法规风险追踪预警美国相关涉军政策体系庞杂,且近年来美国贸易管制政策的特征之一就是变化周期短、受国际政治经济局势波动影响大,因此,建议中国有关企业提前委托专业人士并利用专业工具,对相关信息等进行持续、完善的搜集、追踪,以便提前预警。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信息,及时并灵活地调整经营发展战略,主动迎接挑战,未雨绸缪,而不仅是被动应对。此外,中国方面的反制组合拳亦值得关注。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在吸收国际反阻断和反制裁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了反制领域的立法建设,商务部也相继出台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两项部门规章。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反外国制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同日正式公布和施行。反外国制裁法的核心作用是“反制”,而非“主动出击”。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一是应关注被某些国家制裁后的救济途径,二是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对违反执行反制措施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在反外国制裁法将中国反制措施予以法律层面的确认之后,企业可能还需要在合规体系中纳入反制裁方面的合规审查。另外,作为日022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常合规工作的一部分,企业还需要经常关注美国和欧盟等重点国家或地区的管制或制裁措施及其相应变化。(三)开展风险评估,健全企业合规体系全面的风险评估是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合规的基础。企业应结合上文提到的风险点,对自身可能存在的出口管制和制裁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梳理和分析可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管理体系(Export Compliance Program,ECP)。除了本文分析中涉及到的美国重点关注行业领域的企业外,如果企业已经上市,或正在准备上市,或致力于并购等相关业务,也需对上述管制和制裁领域保持适当的关注。如果存在相关合规风险,应及时与专业律师团队进行联系,尽早评估相关风险,做出应对方案,最大化地降低风险成本。此外,企业应以倡导合规经营价值观为导向,明确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健全合规管理架构,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运行机制,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培育合规文化,形成重视合规经营的企业氛围。具体而言,企业可以聘用相关专业机构,依照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内部合规指南、BIS的相关合规指引,建立起符合公司业务模式且健全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尤其要做好企业内部合规培训和相关合规能力建设工作,对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等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明确其是否有涉军的风险因素存在,并对该等风险因素可能导致的后果做出充分评估,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预案,尽量降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六、清单企业的移除除了协助企业思考合规应对以外,很多企业的咨询还会涉及清单移除的可能性,即面对庞杂的管制清单,如何以法律准许的方式,遵循特定管制清单的退出机制,开展企业自救?首先,根据EAR的相关规定,MEU清单与实体清单项下的实体增加、移除或修改,应由ERC作出决定。增加清单实体的决定需要ERC多数票表决通过方可作出,但对于清单实体的移除或修改,则需要ERC成员机构一致同意。ERC通常由美国商务部、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的代表组成,特殊情况下,委员会中会有美国财政部的代表,委员会主席由商务部的代表担任。换言之,清单移除和修改需要获得美国商务部、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代表的一致同意,就其程序而言,移除清单的复杂程度远大于被加入清单。根据EAR第744部分附件5,MEU与实体清单的实体增加、移除或修改的决策流程如下图:023 除了ERC代表提案以外,ERC将定期对实体清单和MEU清单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应删除或修改所列实体。审查内容包括分析所列实体是否仍然符合列名标准,确定每个实体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准确和完整,以及是否应增加或删除所列实体的关联公司25。根据2021年6月1日发布的联邦公报,截至当时,仅有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生命科学研究及药物研发领域的中国公司,从MEU清单成功申请移除。值得注意的是,在向ERC申请清单移除的过程中,ERC针对个别案件会按照评估需要,可能要求申请移除企业提供大量关于公司技术研发、上下游客户、物项转移记录等相关资料。对于许多涉及需要遵守国家秘密的企业而言,在申请移除并对外披露企业信息的同时还需要严格遵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中国的国家安全与利益。除了上述向ERC申请清单移除外,企业在实践中如确实存在BIS认定的违规行为,还应通过主动披露并与美国商务部以和解的方式处理相关违规行为。但就多数和解案件来看,建立并有效执行一套出口合规体系,是企业得以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26。司法救济是维护企业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企业在被列入相关限制类清单之后,根据相关制裁手段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部分企业可参考M公司或L公司案进行自救,或委托专业律师在美提起诉讼。由于不同的涉军限制类清单类型、主管部门和列入标准等各不相同,虽然M公司案和L公司案中成功的诉讼经验值得借鉴,但可以预见的是,通过司法途25 Supplement No.5 to Part 744Procedures for End-User Review Committee Entity List and Military End User(MEU)List Decisions https:/www.ecfr.gov/cgi-bin/text-idx?SID=b620457884dc159e69146ed6915dc05e&mc=true&node=ap15.2.744_122.5&rgn=div9The End-User Review Committee will conduct regular reviews of the Entity List and MEU List for the purpose of determining whether any listed entities should be removed or modified.The review will include analysis of whether the criteria for listing the entity are still applicable and research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name(s)and address(es)of each entity are accurate and complete and whether any affiliates of each listed entity should be added or removed.26 https:/www.law.cornell.edu/cfr/text/15/appendix-Supplement_No_1_to_part_766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作出所有增加、删除或更改清单实体的决定主席:商务部代表ERC由美国商务部、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的代表组成(适当情况下,成员中还会有美国财政部的代表)除非委员会全体决定推迟表决,否则在主席提案后的30天内,委员会必须投票进行表决如果代表仍有异议,则提案需提请至出口决策建议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Export Policy,ACEP)决策如果代表仍有异议,则继续提请至出口管制审核委员会(Export Administration Review Board,EARB)决策如 果 代 表 仍 有 异议,可以提请总统决策代表提案投票表决ACEPEARB024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径达到暂时或永久撤销相关制裁的效果,在目前的情况下依然较为困难。因此,通过开展并加强上述应对举措,以避免被列入相关限制类清单的发生才是相关企业当下应予以考虑的重中之重。结语国际宏观政治经济环境日趋复杂,中美两国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且渐呈常态化,导致涉美经贸活动的合规风险陡增。未来中国企业将要面临的法律风控与合规挑战不仅存在于美国,还需应对美国与其盟友的联盟政策。对此,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美国及其盟友国家以美国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为手段打压中国企业而产生的影响,坚持企业合规发展的底线思维,树立业务风险红线,并从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两个维度提前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在多个法域的合规夹缝中安全前行。025 引言中国企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持续受到美国的“围追堵截”,一些发达国家为防止中国获得尖端技术和产品,不断采用对关键物项“卡脖子”式的竞争策略,尤其是在半导体领域,这种情况更为突出。自拜登政府上台以来,美国一直将中国形容为“长期竞争对手”,美国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委员会(NSCAI)也向国会递交报告,指出美国必须保持相对中国在半导体领域领先两代的地位。此外,美国也不断呼吁加强盟国间的协作,欲说服更多国家对半导体相关物项的对华销售施加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对华芯片断供、阻碍中国先进制程芯片的研发、生产等限制手段。例如,美国及其盟友近年来还持续阻碍中资企业获得包括5G蜂窝网络在内的关键基础设施项目,阻止中资企业获得先进技术、进口核心设备,甚至对企业和人员发动制裁举措。中国作为全球电子信息技术领域最大的生产国、出口国及最大的消费市场,已成为美国着力发动科技竞争的主战场。本文旨在帮助半导体相关企业梳理美国针对半导体领域采取的贸易管制措施,揭示美国的核心关注点,并在分析供应链风险的基础上,帮助企业提前准备应对策略。一、半导体产业链概述2021年6月8日,美国半导体供应链评估报告1(供应链报告)正式出炉,该报告对产业链上的设计、制造、ATP(组装、测试、封装)、材料和制造设备环节分别进行了评估,为美国政府后续加强半导体领域投资、人才培养、盟友合作、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等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以 2 0 2 1 年 中 国 半 导体 产 业 所 遇 困 境 为 视角 初 探 突 围 之 道郭 欢 陈 起 超 张 波 董 梦 刘 姝 倩 刘 学 朋 王 丹 肖 崇 怡 陈 琳1 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1/06/100-day-supply-chain-review-report.pdf美国出口管制郭欢陈起超026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一)芯片设计美国的半导体设计生态系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高度依赖已有的知识产权所构筑的“护城河”,因此美国将持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窃取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进行打击,将相关目标实体列入BIS实体清单,同时还将在企业并购时对关键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获取进行严格审查。与此相对,根据世界半导体贸易统计组织(WSTS)数据,2020年全球半导体市场规模约为4400亿美元,而2020年中国进口的半导体总额为3100亿美元,约占全球规模的70%,由此可见,美国芯片设计公司的销售增长越来越依赖中国,而这也会影响到其研发支出。(二)芯片制造美国芯片制造产能不足,要依靠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和中国大陆的生产制造来满足成熟芯片产品的需求。供应链报告指出,晶圆代工市场由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司主导,仅台积电就占了53%的市场份额,另外韩国占18%,中国大陆占6%。一方面,需要增加就业机会的美国迫切需要制造业的回流,用政策支持本土企业。另一方面,美国芯片制造商为减弱对中国市场的严重依赖,可能会以“中国威胁”为由,加强对中国企业的管制。(三)后端ATP(组装、测试、封装)芯片生产的后端ATP环节,包括半导体组装、测试、封装和先进封装,美国只占到全球半导体封装能力的3%,但美国公司占ATP市场营收的28%。中国台湾地区台积电、联电,中国大陆的中芯国际和武汉新芯均有封装业务,在整另外,美国通过了2021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因此美国政府被授权,在未来5年内投入千亿美元规模的资金以增强美国科技力量,并强化针对中国高科技公司的遏制措施。下游材料硅片、电子特种气体、抛 光材料、光刻胶、靶材、湿电子化学品、封装材料设备硅片晶炉、热处理设备、光刻机、涂胶显影机、抛光设备、检测设备、封装设备、连接器下游应用通讯设备、人工智能、汽 车电子、电力电子、物联网、工业、医疗EDA软件/IP芯片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下游应用:卫星、军机、舰船、导弹中游上游027 个全球组装和封测市场中,中国大陆约占14%的市场份额(以收入额计)。中国企业在这一领域的密集投资使美国认为其供应链存在安全性威胁。因此,美国很可能会限制中国企业对相关领域的投资。(四)材料有数百种材料被应用于半导体制造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供应链报告提到,中国占全球多晶硅产量的绝大多数且集中了生产晶圆片的原材料,这就造成了过度的外部依赖和供应商地理上群聚的风险2。尽管美国目前有生产能力,但据国内生产商称,由于中国采取行动加强其在半导体和太阳能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美国在半导体级多晶硅方面的技术领先地位和生产面临风险。2021年6月24日,BIS以“强迫劳动”为由,将4家中国光伏企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列入实体清单,美国海关也采取了暂扣令措施,加上美国劳工部将“多晶硅”列入“童工或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清单”,由此可见,美国已打出了组合拳。(五)设备美国在全球大多数的前端制造设备的生产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但光刻扫描/步进设备是一个明显的例外,几乎都是由荷兰公司ASML和日本公司尼康及佳能生产的。其中,ASML又是EUV光刻机的唯一供应商。虽然中国在光刻设备上并未从美国直接采购,但美国会利用出口管制多边机制来限制中国采购包括光刻机在内的前端制造设备。例如,供应链报告还点名了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Metal organic chemical vapor deposition)的中国企业。二、半导体产业链上的企业面临的国际形势根据美国半导体协会(SIA)的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9月,全球半导体市场销售额3979亿美元,同比增长24.6%3。除了显著的商业价值之外,半导体产业还关系到高科技领域的战略竞争格局,驱动引领全球资本和高端人才流动,同时还因其显著的“集群效应”,在疫情导致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仍创造了可观的就业机会。因此,有实力的国家会极其重视其关键的战略意义,而由其引起的争议问题,往往还会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使得多个国家纷纷出台激励政策或祭出管制“大棒”。(一)美国对半导体产业的自我激励半导体是美国出口产品中仅次于飞机、精炼油和原油的关键产品,但美国在全球半导体生产中的占比已经从1990年的37%下降到今天的12%4。美国半导体供应链中劳动密集、资金投入高、回报周期长、利润率低的部分此前已逐步外移至亚洲。从地缘政治的角度来看,美国曾依赖其芯片行业的主导地位为政府带来了可观的政治影响力,例如印太地区包括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对美国政策的支持。但随着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发展,美国不得不设法保住自己的产业优势。因此,总统拜登上台之后,便采取了一系列激励举措以扭转美国半导体产业的衰势:2供应链报告第48页。3 来源: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2021年1-9中国集成电路产业运行情况,http:/BUILDING RESILIENT SUPPLY CHAINS,REVITALIZING AMERICAN MANUFACTURING,AND FOSTERING BROAD-BASED GROWTH 100-Day Reviews under Executive Order 14017,June 2021.028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二)美国对中国半导体产业的管制根据供应链报告中的内容可以合理预判,拜登政府会继续使用出口管制和外资投资审查工具来维护美国半导体行业的领先地位。例如,将更多的目标企业纳入实体清单,并通过多边协调机制扩大管制效果,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在并购审查时应考虑交易对半导体供应链的影响。关于拜登政府遏制中国相关企业的策略工具汇总,可参考下图:2021年2月24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第14017号行政令(“供应链百日审查”),要求全面评估审查半导体、大容量电池、稀土等关键矿产及其他战略原材料、医药四大关键领域供应链的安全状况,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政府举措。2021年5月27日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2021年美国创新和竞争法,明确美国在电信、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和半导体等关键新兴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政策目标,并拟拨款540亿美元用于半导体、微芯片和电子通信设备生产。2021年6月8日美国商务部、能源部、国防部、卫生与公共服务部联合发布了建立供给链弹性、振兴美国制造、促进广泛增长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供应链报告),指出美国半导体等四个关键领域的供应链存在漏洞和风险,例如美国半导体产业当前缺少晶圆生产厂,半导体材料依赖韩国和中国(含台湾)的进口等,明确提出会通过500亿美元专项投资,为美国的半导体制造和研发提供专项资金。2022年2月4日美国众议院以222票赞成,210票反对,通过了2022年美国竞争法案(America Competes Acts of 2022),将为美国半导体制造业提供新的补贴,同时提及其他旨在刺激经济的措施,令美国可以在经济上与其他国家竞争。029 三、半导体产业链上可能被重点关注的关键要素根据供应链报告的内容,直接支持国家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应用约占半导体需求的9%。这些关键的半导体最终用途包括国防和航空航天、电信网络、能源和公用事业、医疗保健和金融服务。根据我们对美国对华半导体产业链管制政策的长期关注,下列关键要素可能被重点关注,需要引起相关企业重视,并及时对自身风险进行评估。(一)军民融合 2020年12月22日,BIS声称有证据显示芯片制造厂S公司正与中国“军工联合体”进行交易活动,便将S公司加入实体清单5,限制S公司获取受限美国技术的能力,防止尖端的半导体生产技术(即10纳米或以下的生产技术)被该实体清单企业所获得。之后,S公司又被放入2021年6月3日美国财政部管理的所谓中国军工复合企业(Chinese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Companies,CMIC)清单,以限制美国资本对该类企业的资本“助力”。由此可见,一方面,半导体作为高科技电子产品的基础,具有军民两用的特性,在航空航天、新型军工武器装备和军队电子设施方面有重要应用。另一方面,如我们之前的文章指出的,“军民融合”已经成为美国重点关注的领域。因此即使产品完全民用,也无法避免美国在半导体领域会继续借口中国的“军民融合”政策,进行定向“打压”。2020年4月28日,BIS修改EAR第744.21节,扩大了对于中国、俄罗斯及委内瑞拉的最终军事用途或最终军事用户的定义。在业务实践中,有美国半导体设备制造商向中国国内晶圆制造厂发出信函,介绍了EAR新修订的对于“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同时强调必须向其申报相关情况,并希望该晶圆制造厂能够确认并签署新的协议。对于军民融合企业而言,假设涉及部分军品业务,则无法签署新的承诺函,并会由此陷入两难境地。5 Addition of Entities to the Entity List,Revision of Entry on the Entity List,and Removal of Entities From the Entity List,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12/22/2020-28031/addition-of-entities-to-the-entity-list-revision-of-entry-on-the-entity-list-and-removal-of-entities.防守策略阻截策略竞争策略限制市场 准入主导 标准制定设置 认证门槛引入新的 贸易规则发起贸易 调查或诉讼提高 关税壁垒补贴 本国同行业的生产制造商阻止前沿技术制造的产品 出口给对手防止掌握前沿技术的企业资产被对手 收购阻止前沿技术相关 信息和人才流动030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此外,根据新修订的EAR,凡向支持军方的中国企业出售特定涉美物项,不管是民用或军用都必须先申请许可证,这使得原本无需申请许可的一些民用科技产品,如集成电路、电信设备、雷达、高性能电脑等,在新规下的许可豁免也遭取消。(二)知识产权、商业机密实践中,还有企业因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而受到美国出口管制的规制。知识产权是全球半导体产业的命脉,此前,BIS以存在从事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窃取等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活动的重大风险为由,将部分半导体产业链上的企业列入实体清单。2021年6月8日,美国参议院通过的2021年美国创新和竞争法案也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管理与出口管制措施这对组合拳,以封堵中国借助外部资源发展科技的空间。由此可见,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半导体领域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优势的维护,从“市场竞争”引申到“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产生负面的影响”就将其加入实体清单,也再次体现了美国在出口管制领域不断泛化国家安全的概念,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三)其他敏感元素根据我们对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各类清单数据的分析统计,实体清单是美国对华半导体产业进行贸易管制的主要手段。除了上文提及的原因,半导体企业被列入各类黑名单的原因还包括涉及违规出口、“人权”问题、南海问题、军民融合等,具体可见下图:实体清单之所以成为美国对半导体产业进行出口管制的主要手段,一方面是因为EAR相对模糊的规定给了BIS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另一方面,实体清单可以一次性列入多家实体,使得其在获得特定美国受限物项方面可以立即产生限制效果,形成“定向”打击。实践中,相关实体被列入实体清单后,除了自身的采购和销售受阻之外,还可能面临合同违约、金融和物流服务中断等一系列风险,更有甚者,会有企业直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拒绝与清单实体进行交易。2019.5违反美国法律法规IEEPA/ITSR2018.10技术与市场竞争2020.12商业秘密2020.6.5所谓的“人权”问题2022.02涉最终用户/用途核实2020.8涉南海问题2021.11军民融合违反伊朗制裁的相关规定,HW及其关联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JH被加入实体清单,与美光半导体存在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纠纷NS等主体因为被美国司法部指控窃取美国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加入实体清单GZYC和ST被列入实体清单,原因是其涉及所谓的新疆问题33家实体被列入未经核实名单,包括多家电子科技公司。因被认为参与了中国在南海的填海造地活动,HJTX等被加入实体清单12家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包括数家国内知名半导体企业031 62021全球半导体贸易合规报告第2页。7 2018年8月13日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ECRA)正式签署生效。美国时间2020年11月18日,BIS发布一条最终规则,为更好符合美国政府当前的出口管制要求并执行ECRA,对EAR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澄清。具体官方信源: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11/18/2020-25453/revisions-to-export-enforcement-provisions。BIS修订外国直接产品规则进一步限制HWBIS将一家航空领域的中国企业纳入美国实体清单。BIS实体清单新增5家中国新能源领域主体。BIS实体清单新增33家中国实体,多家高校设计软件MATLAB受影响BIS实体清单新增7家中国集成电路/半导体领域主体。BIS实体清单新增23家微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中国企业。2021.7.212020.5.152020.6.52021.1.142021.4.92021.6.24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大环境下,美国以各种借口将中国半导体企业纳入其有关限制类清单,导致企业供应链断裂、丧失美国资本支持等多种负面影响,并试图以此全方位打压中国半导体领域企业的发展。这些“组合拳”的实施,究竟将对我国半导体企业产生哪些实际影响,相关企业又该如何实现困境突围,我们将在下文结合相关实务经验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四、我国半导体相关企业面临的常见风险(一)现有供应链直接断裂的风险中国作为最大的全球半导体产品市场,对芯片的进口需求量很大。据统计,2020年,我国进口芯片价值超过3500亿美元6。然而,在对华战略的大背景下,美国试图以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配套清单为主要工具,阻止美国高科技技术和产品、关键物资等流向中国,以维持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同时,美国也不断出台新法规,陆续将更多企业列入限制类清单,从而收紧对中国半导体企业的物项及技术输出。随着相关中国半导体企业陆续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美国半导体有关物项在出口给中国清单实体时,需要提前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取得出口许可证。与此同时,亚洲、欧洲等地区半导体企业的部分芯片、模组亦可能涉及美国技术、物料,因此该等国家/地区的产品在销售给中国清单实体时,也受到美国出口管制相关规定的管辖。不仅如此,即便是中国自主研发的产品,如同样涉及美国的设备、软件、技术,或者采购了部分美国进口芯片,也需要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政策项下的“最低减让标准”和“外国直接产品规则”,谨慎评估是否需要向美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后再向清单实体进行销售。(二)美国“多边主义”与同盟国合作带来的国际供应链环境进一步恶化受制于美国半导体相关技术和产品在整条半导体产业链中的重要地位,部分半导体行业发达的国家及地区(如欧洲、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不得不选择遵循美国出口管制相关规则。例如荷兰某光刻机制造商迫于压力,屡次延迟向有关中国企业交付其预定的极紫外(EUV)光刻机。诸多美国智库均提出,美国可能会与盟国在半导体领域共同协调出口管制的措施,其推断理由是在ECRA的改革7出口管制引发的供应链风险032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8 美国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委员会(NSCAI)2021 Final report,https:/reports.nscai.gov/final-report/table-of-contents/。9 https:/www.semiconductors.org/sia-encourages-the-united-states-and-europe-to-collaborate-on-export-control-policy/10中国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发展报告(2020-2021年版)发布,未来两年仍有20万人才缺口-电子工程专辑,https:/www.eet-同上。中包括了明确的出口管制应与多边制度协调并推进的政策。2021年3月,美国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委员会(NSCAI)在人工智能最终报告中指出,美国必须保持其相对中国在半导体领域领先两代的地位,并建议在美国国内发展晶圆代工厂。如此,日本和荷兰等国的半导体设备制造厂商便可以将高端芯片生产设备出口到美国。下一步,美国便可以说服这些国家对该等设备的对华销售施加严格的出口管制8。2022年1月20日,美国半导体协会(SIA)明确发文鼓励美国和欧洲在出口管制政策方面进行合作9,其指出,海外市场准入和公平的全球竞争环境对美国在半导体领域的领导地位和竞争力至关重要。美国半导体行业80%以上的销售额依赖于海外市场,美国公司将海外市场收益再投资于研发工作,以在创新方面超越外国竞争对手。波士顿咨询集团(BCG)的一份报告称,这对保持美国在半导体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至关重要。进入海外市场必须辅之以在出口管制方面公平竞争的环境,以实现工业成功以及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目标。有鉴于此,中国半导体企业需要意识到,企业未来面临的不仅仅是来自美国的单边物项及技术管控,而美国将更加积极寻求多边合作,与半导体实力强劲的荷兰、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合作,从而可能导致半导体国际供应链环境进一步恶化。(三)通过并购方式获取先进物项或技术的路径被切断以往,中国半导体企业在难以直接获取先进物项或技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并购境外半导体企业的方式来获取相关物项、技术,同时扩大客户群体、助推企业进入特定半导体市场领域,进一步强化其竞争优势。但近年来,在半导体领域,美国对外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企业收购美国相关企业的监管政策愈发趋严趋紧。具体而言,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基于国家安全考虑,强势管辖外国人通过并购美国资产获取新兴技术的情形,主要针对特定外国政府控股企业参与并购美国资产的交易。从2015年到2021年间,中国半导体企业曾试图收购美光科技(Micron Technology)、西部数据公司(Western Digital Corporation)等总部位于欧美的公司,但都受到相关政府的阻挠。除此以外,2016年CFIUS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中国某投资基金收购A科技公司,2017年CFIUS禁止中国背景的一家基金收购L半导体公司,2018年CFIUS禁止中国企业收购美国半导体测试公司X10以及2021年8月CFIUS 要求暂缓某中国投资基金对M芯片的收购11等。禁止某投资基金收购A科技公司禁止中国基金收购L半导体公司禁止中国企业收购美半导体测试公司x暂缓某投资基金收购M芯片公司2016201720182021033 法规政策方面,美国于2018年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FIRRMA),并于2020年发布了针对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的最终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12。该实施细则进一步扩大了CFIUS的管辖权限,并首次明确将非控制性少数股权投资(包括风险投资)纳入审查,同时还对若干关键行业和核心技术领域首次规定了强制申报制度,取代了此前的自愿申报制度。在这些关键技术中,半导体领域的有关技术首当其冲成为监管的重点,特别是在目前针对“关键技术(Critical Technology)”的定义及管辖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的前提下,无形中进一步扩大了CFIUS基于国家安全考虑的自由裁量权限。此外,美国方面正在通过加大投资审查力度的方式,进一步切断中国半导体企业通过并购方式获取相关物项及技术的路径。并且,美国的上述政策措施亦存在向其欧洲亚洲盟友灌输的趋势,根据美国及其盟友所释放出的同盟信号,不排除欧盟也将加大其投资审查力度,从而导致全球范围内收紧对中国半导体企业的对外并购之路。(四)中国半导体企业高尖人才交流受限据中国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发展报告(2020-2021年版)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相关毕业生规模在21万左右,其中有13.77%的集成电路相关专业毕业生选择进入本行业从业。预计到2023年前后全行业人才需求将达到76.65万人左右,仍存在超20万的缺口13。从产业链上游原材料及设备研发,到中游半导体加工,再到下游组装协调技术等环节均缺乏相关人才,也是制约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关键瓶颈之一。然而,为防止半导体重要技术人才流向中国大陆,欧美等国家及地区禁止其领先的半导体企业招聘中国籍员工。此外,欧美亦通过前述提及的禁止中国高新科技企业并购其他海外高新科技企业的方式阻止相关人才的流通或交流,以及在实践中,亦配以限制签证发放等手段围追堵截中国高学历人才进入美国学习或研究相关技术14。美国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种种方式,试图最终切断中国半导体企业向其学习先进技术的途径。(五)企业内在原因导致的困境除上述来自外部环境的打压之外,中国大陆半导体企业亦面临技术瓶颈难突破、工艺技术新阶段难追赶、设计软件对外依赖度高以及加工设备自给率低等自主研发困境。虽然我国的半导体产业目前已在积极推进国产化替代的路线,但短时间内恐怕难以取得较大突破。五、中国企业如何步步为营、困境突围如前文所述,美国方面不断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出口管制的角度,分别对外国主体收购美国资产、美国物项及技术出口进行严格审查和把控,并且,这一收紧政策正随着拜登政府的“多边主义”战略,逐步在世界范围内扩大影响。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大陆许多半导体企业难以获得诸多关键物项,并且也难以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获取12 同上。13 同上。14 2020年5月29日,美国时任总统特朗普签署一项总统令,名为10043号令,限制部分中国留学生赴美学习。同时针对“部分”中国留学生,美国也给与了一份名单,名单中包括中国国防七子学校以及一些理工科学校。该总统令于2020年6月4日被发布在联邦公报上,原文具体内容见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06/04/2020-12217/suspension-of-entry-as-nonimmigrants-of-certain-students-and-researchers-from-the-peoples-republic。034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相应人才和技术资源15,同时这也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芯片国产化的进程,使得相关核心技术在短期内无法取得突破性进步。面对此种困境,从出口管制和贸易合规的角度出发,我们结合实践经验,提供以下思考方向和建议:(一)尽早进行产业链安全评估,并建立出口管制与跨境制裁合规体系半导体相关企业在上述大环境下,应当首先积极评估自身供应链上存在的风险。如初步了解拟采购物项的基本受控情况,比如商品属性、具体参数、原产国家、出口国家、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编码)等信息;掌握拟采购物项生产或代理商信息;了解近期是否存在相同、类似物项采购记录存在出口许可或授权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在拟采购物项为受控物项时,企业应及时了解办理拟采购物项许可证的时间和要求等。在前述基础上,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模式、战略安排等实际情况,尽早建立相应的出口管制与跨境制裁合规体系,管控从进口物项到产品出口的全流程风险,并细化各个业务环节的合规管理工作。从市场角度来看,拥有完善的合规体系亦是非常亮眼的加分项,可助力企业在资本市场及国际舞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对外征信评级,获得更多信赖与支持。(二)建立备用供应链以减轻物项短缺带来的生产经营问题目前,中国半导体行业面临关键物料的缺失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的情况,这也会导致衍生风险,如产品延期交付或合同违约的情况频发。针对受管控的美国物项,相关半导体企业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根据美国出口管制体系中的“最低减让标准”“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等专业规则进行分析评估,以明确受管控的物项范围,从而尝试建立备用供应链方案,确保企业在美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也能合法合规地获取其所需的半导体相关物项。同时,在产业链全球化的大趋势之下,中国大陆半导体产业相关企业应当努力与境外龙头企业加强合作,更加深度融入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争取在全球分工中占据不可替代的位置,努力与境外供应商和客户建立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16,并通过中国市场的巨大吸引力与订单刺激,积极沟通境外友商申请相关出口许可,为中国企业获得关键物料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三)建立半导体产业相关政策动态追踪体制在做好上述内部合规管理的同时,相关企业也需要提高全球政策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美国、欧盟等出口管制最新动态,积极跟踪和理解相关政策,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能够根据政策法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布局。也要在此基础上,结合正在逐步完善的我国出口管制及反制裁法律体系,在合规体系中嵌入各国的相关监管要求,尽量完善交叉监管合规,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突出重围创造稳健的合规基础。(四)通过司法、行政手段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半导体产业链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研发中心等分支机构的情况并不鲜见,也有不少企业家、技术人才曾在海外公司工作,要对知识产权的相关争议风险予以高度重视,尤其要注意美国可能借此从战略15 例如,德国于2020年4月底通过了第三次修订的对外贸易和支付法,规定欧盟之外的投资者如试图收购德国关键基础设施或关键技术领域的公司10%以上股权,则交易将被暂停并申报给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门。请参考https:/www.bmwi.de/Redaktion/DE/Artikel/Aussenwirtschaft/aussenwirtschaftsfoerderung-institutionen-gtai.html。162021全球半导体贸易合规报告。035 上阻止中国大陆进入高端存储器产业。2021年2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部分集成电路产品(Certain Integrated Circuit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展开调查,该案由美国Tela Innovations公司提起,指控部分中国大陆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产品侵犯专利权,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17。相关中国半导体企业应当加强通过法律、行政手段等完善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方面要注意出口管制体系中对于技术研发的合规管理,例如对于拟使用的核心技术受控属性进行识别和梳理,对于进口技术的转让以及二次开发技术予以特别关注和管理等;另一方面,也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内企业在高精尖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尊重规则、熟悉规则、运用规则,避免相关技术成果在缺乏保护的状态下轻易扩散或遭受利益上的侵害。结语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困境突围之路任重而道远,中国企业的合规之路亦任重而道远,但我们愿尽绵薄之力,助力本土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稳健发展、步步为营,用法律武器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尽管前路坎坷,但我们坚信,以合规发展为原则,充分发挥中国自主研发的潜力,我国的半导体事业终将守得云开见月明,走出一条属于中国的光辉之路。感谢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鑫宇、合伙人刘新宇律师对本文的指导!17 中国商务部外国对华贸易救济调查,http:/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2022年8月9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生效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芯片法案),以强化美国半导体产业供应链安全和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对美国本土的半导体制造和其他相关前沿领域的科研活动提供了巨额的财政拨款和投资税收抵免等产业优惠举措。同月25日,美国总统拜登签发了一项行政令,为芯片法案的落地实施设立了“跨部门指导委员会”,并明确了实施芯片法案需优先考虑的事项以及与本其实施相关的平台网站设立事宜。本文将结合半导体行业近期最为关心的问题,从法案出台的背景和内容出发,重点围绕芯片法案中涉及中国的条款,特别是“护栏条款”、“传统半导体”、“受益实体”等问题进行初步实务解读,希望能为中国本土以及拟在华投资的相关外国芯片企业提供参考。一、美国芯片法案出台的背景美国曾主导着国际半导体产业的研发、设计和制造环节,但近年来,基于劳动密集、资金投入高、回报周期长、利润率低等原因,美国将半导体供应链中的芯片制造、晶圆代工等逐步外移至亚洲的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导致美国的半导体制造能力全球占比从1990年的37%逐步下降到2020年的12%左右1。半导体产业除了其显著的商业价值外,还关系到高科技领域的战略竞争格局,驱动引领全球资本和高端人才流动,同时,还因其显著的经济影响力,美国政府曾基于芯片行业中的主导地位扩大了其政治影响力。因此,其一度以“国家安全”为理由,不断出台激励政策吸引资本和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同时利用管制措施限制他国发展自身的半导体产业,包括将中国视为竞争对手,设法在竞争中保住自己的产业优势。面对全球半导体需求持续增长、美国半导体行业在全球市场地位逐年从 中 国 半 导 体 行 业 的关 注 点 看 美 国 芯 片法 案 的 影 响 和 应 对刘 新 宇 郭 欢 陈 起 超 蒋 睿 馨 刘 学 朋 刘 姝 倩 陈 琳郭欢1 2021-SIA-State-of-the-Industry-Report,p10.美国出口管制刘新宇陈起超037 下滑及日益依赖境外市场等现实挑战,美国政府为重塑在全球半导体制造领域核心地位,从2018年开始,美国政府针对中国半导体行业频频发招:2020年以来,美国政府在评估美国半导体产业现状和供应链风险后,围绕促进美国半导体技术和产业发展、增强其本土半导体供应链弹性以及应对中国竞争等方面密集开展行动,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2021年4月21日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通过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2021年6月8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针对中国的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2022年8月9日美 国 总 统 拜 登 签 署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使其成为正式生效的法律2022年3月28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22年美国竞争法案2020年5月27日美国参议院民主党领袖 Chuck Schumer 提出无尽前沿法案2021年5月18日Chuck Shumer提议拨款520亿美元用于研发和生产半导体以与中国抗衡2022年1月25日美国众议院对法案进行更新并命名为“2022年美国竞争法案”2022年7月28日2022年美国竞争法案其中的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已经通过了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表决2022年8月26日拜登总统签署一项旨在实施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的行政命令2019年5月,美国商务部 BIS将某中国通信企业(A公司)及其非美国附属70家公司纳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随后,英国某芯片设计公司暂停与A公司的业务。2019年A公司被美国BIS列入 实体清单后,美国三大EDA软件厂商相继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要求暂停了对A公司的授权和更新。2022年8月,美国BIS通过发 布临时规则对用于GAAFET集成电路开发的EDA软件进行出口管制。2018年,特朗普签署国防 授权法禁止美国政府雇员使用多家中国科技公司的某些设备或服务。2020年,美国多个政府机构 商定采取新措施,试图阻止中国台湾半导体公司向A公司出口芯片。2021年,美国阻止韩国存储 芯片企业中国工厂引进EUV光刻机。2022年7月,美国游说荷兰 停止向中国出口荷兰某半导体公司的先进产品。2022年7月,美国两家芯片 设备公司收到美国商务部的通知,禁止出口14纳米以下制程制造设备到中国大陆。2020年5月,美国BIS宣布限 制A公司使用美国特定技术和软件在国外设计和制造半导体的能力。2021年11月,美国某芯片 制造企业中国工厂扩产计划被拜登政府以危及“国家安全”的理由拒绝。2022年8月,美国总统拜登 签署芯片法案,禁止受益企业自接受资助之日起10年内在中国增产先进制程半导体。美国限制向中国出口芯片制 造原材料主要包括:复合半导体晶圆、极紫外掩膜、光刻胶、半导体金刚石材料、刻蚀气体和掺杂物。设计领域制造领域设备领域原材料领域038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此外,从特朗普到拜登,两届政府对华半导体行业的管制政策的明显区别之一,是拜登政府更倾向于通过联盟的方式对华半导体形成多边管制的态势,即从单边管制向多边管制转化。联盟多边管制核心内容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CHIPS 4覆盖半导体产业价值链的所有主要领域,旨在内部协调产能供应、技术和标准共享以及设备和材料供应,同时针对中国大陆并将其排除在半导体产业之外。美国、欧盟TTC加强在科技监管、工业发展和双边贸易领域的合作,促进美欧内部与之间的创新和投资,加强供应链,以帮助西方盟友开发并保护关键和新兴技术。美国、日本JUCIP双方基本在加强双方的芯片产业合作并遏制他国芯片业发展上达成一致,将合作保护和促进关键技术,包括通过使用出口管制、支持各自的竞争优势和确保供应链弹性。美国、韩国美韩联合声明宣称两国要在新领域加深伙伴关系,并在包括5G、6G和半导体等新兴技术领域等方面加强合作,更新出口管制政策。美国、中国台湾地区科技贸易暨投资合作架构旨在重塑全球供应链、对中国大陆进行核心科技封控、加强双向贸易。二、芯片法案的主要内容美国近期出台的芯片法案,从整体结构而言,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2022年芯片法,主要为半导体产业提供专项拨款与税收抵免政策,包括:(1)拨款约527亿美元促进半导体制造;(2)拨款15亿美元助力无线技术发展;(3)禁止受益企业在华参与任何重大交易包括实质性的扩大在华半导体制造能力;(4)针对先进半导体制造业提供25%的投资税收抵免。第二部分为研发、创新和竞争法案,主要为美国其他关键技术领域(如航空航天)和基础理工学科研发提供相关的拨款,包括:(1)拨款1699亿美元促进研发创新;(2)针对中国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中国企业未来在参与美国制造计划、获取美国基金资助以及引进外部人才等方面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第三部分则为给美国最高法院为应对本法案而进行的拨款。其中颇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半导体行业协会和企业关注的核心要点如下:(一)美国政府的具体财政补贴内容芯片法案针对美国半导体供应链中最为薄弱的中游产业(芯片制造,尤其是晶圆代工部分),以财政拨款和税收优惠的方式,吸引半导体头部企业加强芯片制造阶段的美国投资和产能扩张。039 下方以图表形式简要展示芯片法案第一部分2022年芯片法中的半导体行业财政拨款内容。除向美国基金投入527亿美元政府财政拨款之外,还对半导体产业投资提供了25%的投资税收抵免以及科研和人才培养等方向约2300亿美元的补贴内容。2 2 针对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有兴趣赴美投资的企业同样较为关心的芯片法案受益企业申请条件和要求等问题,因文章篇幅所限,暂不在本文中展开。500亿美元5亿美元2亿美元20亿美元美国芯片基金(CHIPS FOR AMERICA FUND)美国国际技术安全和创新芯片基金(CHIPS FOR AMERICA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SECURITY AND INNOVATION FUND)美国国防芯片基金(CHIPS FOR AMERICA DEFENSE FUND)创造对半导体生产有助激励(CHIPS)的美国劳动力和教育基金(CHIPS FOR AMERICA WORKFORCE AND EDUCATION FUND)芯片设计集成电路分立器件光电器件传感器EDASMEIP原材料封装测试切割焊线封装测试上游产业中游产业下游产业EDA软件美国占据绝对优势芯片制造硅片制造晶圆加工芯片代工厂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垄断高端领域生产设备荷兰垄断高端半导体材料日本占据绝对优势芯片设计公司中美韩三强芯片封测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美国三强向芯片设计公司提供软件向代工厂提交方案、订单提供晶圆040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二)限制受益企业在华扩大和建立先进制程半导体产能根据芯片法案第一部分2022年芯片法第103(b)(5)条,受益企业从接受资助之日起10年内,不得在中国等“受关注国家”开展协议约定的任何重大交易,包括实质性扩大与中国等受关注国家半导体制造能力相关的重大交易。该条款也被称为“护栏条款”(guardrails provision)。(三)限制中美之间的技术交流根 据 芯 片 法 案 第 三 部 分 研 发、竞 争 和 创 新 法 第 1 0 2 6 3 条 的 规 定,针 对“美 国 网 络 制 造”(Manufacturing USA Network)项目,除非美国政府基于项目紧急性等特殊原因给与了中国企业特殊许可,否则中国企业被禁止参与美国网络制造项目。例如在美国网络制造项目中的技术开发和运用中,美国政府将严格审查是否有中国等有关国家的外资实体参与。三、中国企业的主要关注点针对芯片法案,中国半导体行业最为关注的内容为芯片法案如何限制受益企业在中国等受关注国家建立和扩大先进半导体制程的产能,芯片法案的出台是否会对中国现有半导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等。(一)备受关注的“护栏条款”及其例外根据芯片法案第103(b)(5)的有关规定,接受前述芯片法案资助的实体,包括根据1986年国内收入法第1504(a)节所认定的该实体的关联公司,应与美国商务部签订协议,从接受资助之日起10年内,不得在中国等“受关注国家”开展协议约定的任何重大交易,包括实质性扩大与中国等受关注国家半导体制造能力相关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国家新建或扩张产能。该条限制受益企业扩大在华半导体制造业务的条款受到较多关注,也被称为“护栏条款”。根据2022年芯片法第103(b)(5)(D)节的规定,受益企业在协议期内拟在受关注国家开展任何实质扩大半导体先进制程产能的重大交易时,应提前向美国商务部报告。另外,美国商务部有权对受益企业审计获得资金支持后的4年内审计相关资金的用途,以确保资助实体按要求使用财政资助款。若受益企业被认定为违反上述协议,美国商务部有权全额收回该等财政资金或要求受益企业退还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该“护栏条款”同时设置了例外情形3,即上述限制措施不影响中国等受关注国家在现有设施和设备的情况下继续开展“传统半导体”4(legacy semiconductors)的生产,并且不影响受关注国家基于自身市场需求扩大成熟制程制造能力的重大交易。3 EXCEPTIONS.The prohibition in the agreement required under clause(i)shall not apply to(I)existing facilities or equipment of a covered entity for manufacturing legacy semiconductors;or(II)significant transactions involving the material expansion of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apacity that(aa)produces legacy semiconductors;and(bb)predominately serves the market of a foreign country of concern.4 Definition of legacy semiconductor(i)IN GENERAL.In this paragraph,the term legacy semiconductor(I)includes(aa)a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that is of the 28 nanometer generation or older for logic.(bb)with respect to memory technology,analog technology,packaging technology,and any other relevant technology,any legacy generation of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relative to the generation described in item(aa),as determined by the Secretary,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 and 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and(cc)any additional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identified by the Secretary in a public notice issued under clause(ii);and(II)does not include a semiconductor that is critical to national security,as determined by the Secretary,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 and 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041(二)何为“传统半导体”就如何适用“护栏条款”的例外情形,首先需要了解何为例外条款中特别提及的“传统半导体”。根据2022年芯片法第103(b)(6)(A)节对“传统半导体”的定义可知法案所指的“传统半导体”具体包括:(1)对逻辑芯片而言,其成熟制程通常是指采用28纳米或更早一代的制程工艺技术;(2)对于存储技术、模拟技术、封装技术和任何其它相关技术,则需要通过美国商务部部长与国防部部长、国家情报局局长共同会商后进一步确定;(3)对于美国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芯片则不属于上述传统半导体的范畴。同时第103(a)(10)节也指出“成熟技术节点”(Mature Technology Node)的内涵也将由商务部部长提供解释。芯片法案虽然就“传统半导体”的范围提供了一些指导,例如,对于逻辑半导体技术的成熟工艺制程提供了明确的定义范围,即28纳米;但对其它半导体工艺技术则需通过美国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如商务部与国防部等共同商议的方式最终确定。因此,美国商务部在例外情形方面可以认为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三)如何区分“先进制程”和“成熟制程”由于芯片法案本身并未对“先进制程”和“成熟制程”进行明确的定义区分,而该类区分直接影响到中国企业与境外企业的项目合作与交易以及技术交流等活动,为了理清两者的区别,我们结合美国相关重要委员会、政府机构对外发布的报告,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中国半导体产业的政策的研究报告中将“先进制程芯片”定义为14纳米或以下,将“成熟制程芯片”(传统芯片)定义为65纳米到10,000纳米的范畴。从当前半导体行业的角度而言,目前普遍认为28纳米是半导体制程里性价比高、长周期属性明显的制程工艺,因此业内普遍以28纳米作为划分先进制程和成熟制程的界限。但是,基于中美竞争态势和政策的变化都可能导致上述工艺技术节点的认知产生变化,结合目前中国企业受到的出口管制具体措施来看,有企业目前仅受到10纳米及以下技术(包括EUV技术)的限制,但近期美国正将半导体制造设备的出口限制扩大到14纳米级,该等变动可以印证美政府正通过变化技术节点的方式,加强对所谓“先进制程”的管控。而该等政策变化将基于中美在半导体领域的竞争形势,有可能发生进一步的调整或变化。(四)对美国受益实体的影响是否包含其在华企业如前文所述,受益实体从资助日期开始的10年期间,不得在包括中国等受关注国家开展与半导体制造能力实质性扩张有关的任何重大交易,同时,如果受益实体与“受关注国家实体”进行“联合研究或技术许可工作”的,如果活动涉及美商务部指定的某些技术,该实体将可能被后续罚没收到的任何财政拨款。关于“受益实体”(Covered Entity 5)的定义,参考美国法律汇编15 U.S.C.4651(2)的规定,是指经证明有能力对与半导体、半导体材料或半导体设备的制造、装配、测试、高级封装、生产或研究和开发有关的设施进行实质性资助、建设、扩大或现代化的私营实体、私营实体联合体或公共和私营实体联合体。同时根据2022年芯片法的有关规定,受益实体不仅指受益实体本身,其还应包括接受财政补贴和税收抵免企业的“关联集团(Affiliated Group)”,而对于“关联集团”,根据1986年美国税收法第1504(a)条规定,由一个母公司和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组成,母公司必须拥有子公司80%以上的股份,并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与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因此,基于上述规定,在华实体可初步判断其是否落入“受益实体”的范围。5 15 U.S.C.4651(2)The law defines a covered entity is defined as a nonprofit entity,a private entity,a consortium of private entities,or a consortium of nonprofit,public,and private entities with a demonstrated ability to substantially finance,construct,expand,or modernize a facility relating to fabrication,assembly,testing,advanced packaging,production,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semiconductors,materials used to manufacture semiconductors,or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equipment.042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四、应对策略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半导体企业在“先进制程”上的扩张将在短期内受阻,并且也难以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获取相应人才和技术资源,同时这也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芯片国产化进程,使得相关核心技术壁垒在短期内无法取得突破性进步。面对上述愈发趋严且复杂的形势背景,政府及企业应基于不同的角色予以应对。鉴于篇幅有限,我们列举如下几点作为底线策略,供各位参考:(一)政府层面1.加强半导体产业激励措施近年来,我国为了促进芯片行业的发展成立了一系列国家级芯片基金,对我国半导体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应继续加大对半导体企业和基金的资金投入,并借鉴欧美的产业刺激路径,调整国家芯片产业发展思路与计划。2.重视培养国内人才与引进海归人才人才是半导体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芯片法案中提到了对人才培训和基础教育的大力支持。而我国半导体人才短缺问题也十分严重,吸引和留住芯片人才,是确保半导体产业具备长期竞争力重要基础。3.重视推动半导体国产化和加强与头部企业合作美国不断呼吁加强盟国间的协作,欲说服更多国家对半导体相关物项的对华销售施加严格的出口管制,促使供应链转移并采取芯片断供等手段限制中国,对于我国半导体供应链安排来说,短期内各环节的供应强国会对相关政策保持观望态度,长期来看,一旦各国开始在美国投资建厂,无论是技术研发还是人才流动中国都有可能出现脱节,中国半导体产业的长远发展,既需要国产化作支持,也需要与头部企业紧密合作作支撑。(二)企业层面1.加强法案及政策预警目前普遍认为芯片法案的目标受益企业为半导体领域的头部企业,而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发展,难以避免会涉及与这类企业的合作发展事项。目前芯片法案针对受益企业违反与美商务部协议的,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另外受益企业与美国商务部所签署的协议中,可能存在相较法案本身要求更为严苛的条款,因此提请中国企业在与相关企业合作及交易尽调时,对协议具体内容予以审慎关注。2.加强对半导体出口管制最新动态的跟踪美国政府近期不断通过调整出口管制措施、强化出口管制法律及执法行动等来提高对半导体的管制效果,建议相关企业持续关注并获取美国出口管制最新政策动向,包括对与美国存在重大利益竞合领域市场情况、美国出口管制政策重点打击目标等的关注。043 3.关注供应链的安全和稳定建议企业提前评估供应商和原料采购的本地化替代的可行性,借助专业机构精确判断自身风险,在适度合规的基础上,通过备选供应商、拓展并深化境外头部芯片企业的合作等方式,加强自身供应链安全和稳定。感谢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导师周鑫宇教授对本文的指导!感谢实习生于淼对本文作出的贡献。044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2022年8月9日,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2022芯片与科学法案(The CHIPS and Science Act of 2022,H.R.4346,以下简称芯片与科学法),对于如今中美在多个高科技领域赛道展开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这部新法会对世界特别是中国的半导体行业的未来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美国后续还会采取哪些进一步的手段和措施,中国企业和投资人如何应对其带来的冲击,都是目前业内关注的焦点。这部法案分为三大部分,长达千页以上,如何解读和解析,本身就非易事,特别是该法案的内容,还会随着美国近期其他立法的动态和趋势而有进一步的变化与发展。本文将介绍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及美国将会有哪些后续的立法或者监管动作,以及对中国的研发、生产、制造和投资行为的影响。一、芯片与科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从结构上来说,芯片与科学法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2022年芯片法,主要为半导体行业的相关专项拨款与税收抵免政策,第二部分为研究与创新法(“科学法”),主要为美国其他关键技术领域(如航空航天)和基础理工学科(STEM)研发相关拨款,第三部分则为给美国最高法院为应对本法案而进行的拨款。在芯片与科学法中,2022年芯片法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一)对美国半导体产业投入专项资金补助和税务补贴根据2022年芯片法相关规定,在未来5年中,美国政府将通过以下基金,投入超过520亿美元的基金,用于美国半导体行业的专项扶持,具体内容如下:美 国 千 页 芯 片 与 科学 法 案 出 台,产 业界 和 投 资 人 均 需 未 雨绸 缪楼 仙 英 戴 梦 皓 杨 恺 盛 姚 爽 冉 芙 妍美国出口管制楼仙英戴梦皓045 美国芯片基金(CHIPS FOR AMERICA FUND)2022-2026财年拨款500亿美元,其中激励计划拨款390亿美元,包括20亿美元用于成熟制程芯片的生产,370亿美元用于先进制程芯片的生产;商业研发和劳动力发展计划拨款110亿美元,用于国家半导体技术中心(NSTC)、国家先进封装制造计划以及授权的其他研发和劳动力发展计划,且相关资金不得被用于美国境外的半导体产线建设、调整和改进。美国国防芯片基金(CHIPS FOR AMERICA DEFENSE FUND)拨款20亿美元用于实施微电子军民共享计划,更快地将实验室进一步转化为军事和其他应用。美国国际技术安全和创新芯片基金(CHIPS FOR AMERICA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SECURITY AND INNOVATION FUND)拨款5亿美元用于美国国务院与美国国际开发署等合作,与外国政府合作伙伴协调通讯、电信、半导体技术等先进技术的协作。创造对半导体生产有助激励(CHIPS)的美国劳动力和教育基金(CREATING HELPFUL INCENTIVES TO PRODUCE SEMICONDUCTORS(CHIPS)FOR AMERICA WORKFORCE AND EDUCATION FUND)拨款2亿美元用于促进半导体产业劳动力的成长。公共无线供应链创新基金(PUBLIC WIRELESS SUPPLY CHAIN INNOVATION FUND)拨款15亿美元,通过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与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国土安全部和国家情报局局长等合作,推动开放式架构、基于软件的无线技术的发展,并资助相关技术创新。同时,2022年芯片法第107节规定,对先进制程半导体制造生产线的投资提供25%的投资税收抵免(ITC)(预计总金额为240亿美元),相关税收抵免的计算基数为建设先进制程半导体生产线所需的相关厂房、生产设备等专用于半导体生产(不包含非生产功能的办公楼等)且可进行折旧和摊销的有形资产(适格资产,qualified property)的成本。相关税收抵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可选择返还。同时,对于S型公司而言,该税收抵免可直接由股东享受。相关税收抵免适用于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使用,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显而易见,上述拨款和税收抵免涵盖了生产、研发、人员培训和特定半导体运用等多个领域,体现了美国计划全方位对半导体产业发展进行扶持的雄心。(二)限制补助和税收抵免接受者在中国等地扩大和建立先进制程半导体产能与大规模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抵免相对应的是,在2022年芯片法第103(b)(5)节中,设置了专门的护栏条款(guardrails provision),其明确规定,接受前述2022年芯片法资助的实体,包括根据1986年国内收入法第1504(a)节所认定的该实体的任何关联公司,应与美国商务部部长签订协议,明确规定从资助日期开始的10年期间,其不得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受关注国家开展与半导体制造能力实质性扩张有关的任何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国家新增或扩张产能。但该等限制不适用于相关受关注国家已有的“成熟制程”(legacy semiconductors,根据2022年芯片法第103(b)(6)节的定义,指28纳米或更早一代制程的逻辑芯片。就存储器、放大器、封装测试产线及其他半导体工艺的成熟制程定义,则由美国商务部长会商国防部长和国家情报局局长确定,且相关产品和技术同时不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影响)产能以及主要服务于受关注国家国内市场,与扩充成熟制程产能相关的重大交易。同时,根据2022年芯片法第103(b)(5)(D)节的规定,接受资助的相关实体应当告知美国商务部在协议期间内在相关受关注国家开展的与扩充产能相关的任何重大交易,美国商务部将在相关公司获得资金支持后的4年内对相关资金用途046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开展审计,以确保资助实体按要求使用财政资助款。若资助实体被认定为违反上述协议,美国商务部有权全额收回该等财政资金。在2022年芯片法的税收抵免规定上,同样有类似的规定。首先,相关税收抵免不适用于中国或其他受关注国家公司;其次,若享受该等税收抵免的公司在享受税收抵免的10年内在中国或其他受关注国家开展与扩大先进制程产能相关的实质性重大交易,需要退还所有税收抵免。不难看出,2022年芯片法的相关设计显然是希望通过二选一的方式,限制接收美国相关财政资助的半导体企业在中国等地发展先进制程半导体制造业产能。这与2021年3月美国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委员会(NSCAI)在其最终报告中所提到的要求限制中国半导体制程技术至少落后美国两代的建议1遥相呼应。在科学法部分,除了给予超过2000亿美元的科研财政专项拨款外,还对中美之间的技术交流施加限制。(三)禁止中国公司参与美国制造计划根据科学法第10263(a)(1)(B)(iv)节的规定,就美国制造网络(Manufacturing USA Network)下的相关技术开发和运用,应严格审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有关国家的外资实体参与。同时,第10263(a)(2)(A)节规定,中国企业未经豁免,不能参加美国制造项目。这对于中国企业参与特定的美国应用技术开发和运用造成障碍。(四)限制联邦财政拨款流向主办或支持中国孔子学院的机构,要求接受资助的大学每年披露其获得的外国资金支持根据科学法第10339A节,除了本节(c)款和(d)款规定的豁免情况和(d)条规定的特殊规则外,就2022年芯片法和科学法向美国科学基金(NSF)提供的任1“United States should commit to a strategy to stay at least two generations ahead of China in state-of-the-art microelectronics and commit the funding and incentives to maintain multiple sources of cutting-edge microelectronics fabri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Final Report of National Security Commiss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https:/www.nscai.gov/wp-content/uploads/2021/03/Full-Report-Digital-1.pdf何资金,不得向主办或支持中国孔子学院的机构(如开设有孔子学院的大学)提供。根据科学法第10339B节,NSF要求接受其资金的高等教育机构,每年以摘要文件的形式,披露其和其相关实体获得的50,000美元或以上的外国资金支持,无论该外国资金是以捐赠或合作形式、直接或间接获得。NSF有权在本节(d)条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减少、暂停或终止对该机构的资助。这一条款同样可能会对中国企业和教育机构与美国科研教育机构之间的交流互动带来负面影响。(五)禁止联邦研究人员参加外国人才招募计划科学法第10631节规定,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应向联邦研究机构发布指南,禁止联邦研究机构人员(包括联邦雇员、合同雇员、独立承包商、访问科学家等)参与“外国的人才招募计划”(具体定义和特点由OSTP说明);并禁止获得联邦研究机构研发奖励的“涵盖个人”(covered individuals)参与“恶意外国人才招募计划”。根据第10638节的定义,“涵盖个人”是指对联邦研究机构拟用研发奖励实施的研发项目的科学发展或执行做出实质性、有意义的贡献,或由相关联邦研究机构指定的个人;由中国或俄罗斯等受关注外国(foreign country of concern),或设在中国或俄罗斯等受关注外国的受关注实体(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所赞助的招募计划属于“恶意外国人才招募计划”的一种。不难看出,根据相关条款,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后续人才引进也将受到较大干扰。二、美国为什么需要芯片与科学法纵观芯片与科学法立法进程,有一点值得注意,美国于2021年2月24日发布了第14017号总统行政令,对047 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繁荣的关键供应链相关风险展开评估,其中第14017号总统行政令第3(b)(i)节明确要求美国商务部应会同其他相关机构,对半导体制造和先进封装供应链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在100天内提供相关评估报告(百日评估报告)。在2021年6月最终发布的百日评估报告中,就半导体行业,美国商务部就其相关的设计、制造、封装测试、材料和生产设备这五个上下游领域进行了分析。依据评估结果,美国商务部对相关业务领域的风险评估意见如下:(1)半导体设计:该领域美国具有领先地位,但相关领域的美国公司高度依赖中国市场以维持利润增长和美国国内的研发投资;(2)半导体制造:美国缺乏充足的半导体制造能力,并高度依赖于中国台湾地区提供先进制程逻辑芯片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和中国大陆提供成熟制程芯片的流片;(3)封装测试:对于技术含量较低的后道封装测试产能,美国严重依赖于亚洲地区的产能,而美国在先进封装测试领域也仍然缺乏充足的物质支持以发展先进封装测试产业;(4)半导体材料:虽然美国在半导体材料领域中可以提供制造所需的气体和湿电子化学品,但对于晶圆、掩膜、光刻胶等其他材料,基本为美国境外的供应商所垄断;(5)生产设备:美国在用于前道生产的半导体生产设备制造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在光刻机方面,相关产业主要集中在荷兰和日本。不过由于美国境内的半导体制造产能有限,生产设备的主要客户均位于美国境外,这导致了半导体生产设备厂商极端依赖美国境外市场。同时,美国商务部在百日评估报告中指出,大规模的公共投资是导致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半导体行业赶超美国本土产业的主要原因,这导致了目前在半导体生产份额中,美国本土生产占比从1990年37%降至目前12%左右。因此,美国商务部在百日评估报告中提出了以下提升美国半导体产业竞争力的方案:百日评估报告中关于美国半导体产能全球占比趋势图0402010302005200019952025201520102020199020301990-2021美国半导体产能全球占比&2030预测来源:SEMI、VLSI和BCG048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1)加大在半导体行业的投资与合作。特别是加强美国政府与行业私营企业的协同;(2)通过国会相关立法(如并入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中的创造有利激励机制以为美国生产半导体法(CHIPS for America Act)以联邦资金支持的形式来激励在美国境内建设、扩展和更新半导体相关生产设施以支持美国境内的半导体生产和封装测试产业和促进相关技术研发;(3)通过立法行动来优化美国境内半导体生产生态,发展半导体相关的上游设备、材料和下游产业及相关就业以抵消和降低美国境内高额运营成本;(4)对半导体制造商,特别是中小制造商提供在研发资源上的支持,提供资金支持以加快实验室-市场转换和新兴技术的产业化落地;(5)通过大规模投资的方式来促进理工基础学科(STEM)的发展,并提供相应管道加强人才培育和人才引进;(6)建立半导体供应联盟和合作机制,鼓励境外代工厂和材料供应商在美国和其他美国友邦进行投资并提供多元化的供应链供应渠道;(7)通过出口管制政策来保障美国半导体制造和封装技术的领先优势。上述要点中,除了最后的加强出口管制方案之外,基本均围绕着加大美国境内的半导体相关投资以吸引半导体投资展开,这离不开国会批准相应的财政拨款予以支持。从芯片与科学法相关内容来看,其几乎完美呼应了美国商务部在2021年百日评估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解决思路,同时,其总计2800亿美元(其中半导体产业专项拨款超过520亿美元)的空前财政拨款支持力度(为美国历史上最高的五年研发预算),也是为了配合美国商务部全面提升美国半导体和其他关键行业的竞争力。三、芯片与科学法外,美国还会有哪些后续动作?就前述芯片与科学法相关内容而言,不难看出其立足点主要还是在于对美国自身半导体产业的扶持。但是,如百日评估报告中所提到的,除了通过财政支持来扶植美国国内半导体产业发展以外,美国实际上还有更多的政策工具箱来遏制其所认定的外国竞争对手(foreign adversaries)的半导体业务发展。其中,中国半导体业显然首当其冲。美国在百日评估报告中,对于中国半导体行业的发展予以高度重视,其中提到虽然目前中国的半导体产业规模尚有限,主要集中于低端芯片生产,其最高制程能力仅限于14纳米制程,且产能有限,但是,中国的半导体产能正在飞速提升,预计将从2019年的占全球总产能的16%提升至2030年的28%。与此同时,中国政府计划投入超过1000亿美元的补贴用于半导体产业,包括建设60条全新的产线。这会对相关美国企业,特别是存储芯片生产商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因此,在芯片与科学法的“二选一”政策外,美国关于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其他相关限制措施也在紧锣密鼓地暗暗筹划。(一)更严苛的出口管制限制措施出口管制是百日评估报告中重点提到的保证美国半导体产业竞争优势的手段之一。在2018年以来,美国对于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出口管制措施正日益收紧。除在2020年将中国最大的代工厂列入实体清单外,在2021年7月以来,美国多名议员先后致函美国商务部,要求将中国最大的存储芯片代工厂也同样列入实体清单,并要求将对相关实体的出口管制政策适用于中国全境2。在此压力下,美国商务部正一面开展对相关公司违反出口管理条例的调查3,一边2 https:/gop-foreignaffairs.house.gov/press-release/mccaul-hagerty-urge-raimondo-to-include-the-ccps-ymtc-on-commerce-department-entity-list/3 https:/正逐步调整相关对华出口管制政策。根据相关报道,美国目前主要半导体生产设备制造商已经收到BIS的通知,禁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中国为目的地出售可以制造14nm芯片以及更高制程逻辑芯片的设备4。与此同时,美国也在进一步考虑限制向中国相关实体提供用于制造128层以上NAND存储芯片的设备5。除此以外,近期美国可能还会推出进一步的出口管制新规,对用于“Gate-All-Around”(环绕栅极,GAA)芯片设计所需的EDA工具设置新的对华出口管制限制。鉴于目前相关规则正在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做最终审查,相关规定不出意外将在近期正式实施6。上述这些相关出口管制限制措施将从前端设计、芯片制造等多个角度对中国半导体产业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加以限制。(二)充分利用国际合作联动如百日评估报告所提到的,建立半导体国际供应链协同来增强美国在全球半导体行业的领导力和竞争力,同时削弱美国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同样也是美国半导体产业规划的重点。自2021年5月起,美国开始通过搭建半导体联盟(Semiconductors in America Coalition,SIAC)、游说主要半导体生产国家和地区组建CHIP 4联盟,以为美国盟友提供新的替代市场机会,推动资金、人才、产业链向美国转移,均是这一方面的体现。此外,不排除美国后续会利用和欧盟间的美国欧盟贸易技术委员会(TTC)加强出口管制领域的国际合作,包括关键和新兴技术的互认、加强对于先进制程所需的特定生产设备(如光刻机)出口管制的协作。这些举措势必会进一步缩限中国半导体行业获取境外技术、资金、人员和设备的渠道。(三)限制美国资金对中国半导体行业的投资美国一方面在芯片与科学法中增加了其在境内的半导体投资,另一方面也在现有的立法进程表中考虑进一步限制美国主体对美国境外,特别是涉及中国等国的投资限制。在仍在两院讨论的竞争法案中,目前最新加入了新的国家关键能力防卫法案(National Critical Capability Defense Act),该法案要求美国建立全新的美国实体对外投资审查制度。具体而言,美国将根据该法授权建立一个全新机构国家关键能力审查委员会(Committee on National Critical Capabilities,CNCC),该委员会的职能类似于目前负责外国投资审查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但主要负责美国主体对美国境外的相关“关注国别”的投资审查,以确保相关投资不会对美国的关键能力造成“不可接受的威胁”。根据目前的草案,被定义为“关键能力”的领域包括:(1)特定敏感供应链(包括半导体、大容量电池、成品药和原料药);(2)关键和新兴技术(包括人工智能、生物科技、量子通信技术等);(3)与特定敏感供应链相关的制造和其他相关行业;(4)其他被CNCC定义为关键能力行业的行业。一旦相关规定最终通过实施,势必会对境外资本对中国境内的半导体等相关行业的投资带来极大的冲击和影响。4 https:/https:/https:/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四、未雨绸缪是唯一选择面对芯片与科学法和其后续美国可能采取的一系列组合拳,中国半导体行业和投资人应树立危机意识,未雨绸缪。对于半导体企业而言,需要未雨绸缪,包括:(一)对自身业务进行先期评估考虑到芯片与科学法和美国后续措施可能对于中国先进制程半导体产业的影响,建议相关企业对于目前自身业务的以下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认风险:(1)上游技术来源及对相关技术的依赖程度;(2)主要研发人员所在位置和研发人员的背景;(3)相关芯片的技术特性;(4)主要代工厂所属国别或生产设备的来源;(5)主要客户的所在地;以及(6)主要投资者的背景。根据相关评估结果,相关企业应当对潜在的技术断供、产能受限、投资者撤离等相关极端情况做好相应的预案和准备,以尽可能减小对自身业务的影响。(二)完善自身研发和供应链安排的提前布局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相关半导体企业可以提前开展研发和供应链布局安排,包括提升前道供应链和设计工具的国产化程度,评估备选代工厂和生产计划,调整产品研发基地布局等,对可能面临的冲击做好准备。在进行布局时,相关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生产的芯片类别、是否属于先进制程等)对相关风险的紧迫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充分利用中国的现有产业政策,来进行后续业务模式规划。芯片与科学法在如今中美处于全球供应链和高科技领域激烈交锋的背景下出台并不令人意外。而对中国半导体企业而言,这一法案既是挑战,在某种程度上却也是一个如何在危机中谋求转机的机遇期,在逆全球化供应链的大环境下,中国企业与投资人如何在风雨中茁壮成长,将是整个中国半导体产业和投资行业未来发展中的重要课题。051 景云峰引言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已然演变成了美国对华最为常用的“地缘政治武器”之一,美国司法的“长臂管辖”及与他国达成的引渡安排,使得这一武器的射界范围已然覆盖到了除美国以外的100多个国家。特别是随着近年中国企业版“美国陷阱事件”的不断涌现,高管及核心人员出境商旅安全风险评估与应急处置问题受到中国企业的高度重视。一、典型事例相信前法国阿尔斯通集团锅炉部全球负责人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先生,通过其著书美国陷阱所讲述的从2013年在美机场被捕直至2018年刑满释放的亲身经历和深刻感悟,已被很多企业广为熟知。但是,早于该事件5年之前,中国企业高管人员就曾因为出口管制违法问题在美遇到过类似事件,并最终被美国法院判处84个月的有期徒刑。1996年,W先生创办了中国知名电器元器件分销企业A公司,并 在美国等境外国家设立了多家子公司。2008年12月5日,W先生作为时任A公司董事长飞往芝加哥,应 邀出席美国耶鲁CEO峰会,在芝加哥机场入境时被美国官员以“违反出口管制”等罪名逮捕,A公司美国子公司负责人F女士及业务经理也于同日被捕。涉 美 出 口 管 制 与 经 济制 裁 引 发 的 企 业 高 管出 境 安 全 风 险 应 对 为 重 要 人 员 商 旅出 境 全 程 保 驾 护 航 景 云 峰 李 慧 斌 徐 健 峰 闫 璐美国出口管制052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2009年1月,W先生等被转至波士顿监狱羁押。美国检方起初以不实税收申报、欺诈政府、违反出口管制罪名 对3人提出控告。在马萨诸塞地区法院大陪审团随后提出的起诉书中,取消了有关不实税收申报的指控。2009年4月中旬,美国检方追加中国A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为被告,同时指控,2004年4月至5月期间涉及出 口2项军用器件和1项军民两用器件。2011年1月26日,马萨诸塞地区法院认定W先生违反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 法的罪名成立,并判处其97个月徒刑,称其非法向中国出口美国军事器材。2011年1月28日,美国法院审理后认定,A公司美国子公司负责人F女士因在长达10年多的时间里非法对华出 口美国军事设备,被判处三年监禁。A公司的美国子公司被判处1,550万美元罚款。美国司法部称,两名被告利用A公司美国子公司,为其中国母公司做掩护,Y女士从美国供应商处购买出口受限的设备,然后经由香港运往中国大陆。这些设备用于电子战争、军事雷达、射击控制、军事导航和控制设备、导弹系统及卫星通讯。2013年3月19日,美国上诉法院认定一审罪名成立,但改判W先生84个月的有期徒刑。此外,虽然2022年1月20日,麻省理工华人教授陈刚迎来了美国司法部的撤诉决定1,但是近年身处美国境内的华裔科学家、来自中国的企业商旅人员、派驻人员、访问学者及留学生等频繁受到美方调查,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例还是层出不穷。二、与美国存在引渡安排的主要国家统计情况(一)主要国家分布经查询美国官网数据2,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地区与美国签订有引渡条约,具体可参见以下名单列表:1 麻省理工教授陈刚讲述:我被美国联邦特工抓捕的过程,参考https:/GovInfo官网: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20-title18/pdf/USCODE-2020-title18-partII-chap209-sec3181.pdf。此外,2020年8月19日,根据美国前总统特朗普签发的有关行政命令,美方暂停或终止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引渡安排。https:/2017-2021.state.gov/suspension-or-termination-of-three-bilateral-agreements-with-hong-kong/index.html。053 054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055(二)美国对他国政府提出引渡要求“引渡”通常指某一主权国家将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另一主权国家,以便后者对其执行司法审判。比如:某C国人在D国实施犯罪后回到C国,如果C、D两国之间签订有引渡协议,则C国可以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移交给D国,由D国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控诉和审判。以美国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要求为例,美国要求加拿大配合逮捕并引渡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74年加美引渡条约(Treaty on Extradi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和1999年加拿大引渡法(Extradition Act)第33条。就美国国内程序而言,联邦或州检察官需要通过美国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OIA)向外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OIA全权负责与外国政府沟通协调在美国国外的逮捕和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工作。OIA需在逮捕后60天内发出正式的引渡请求。三、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下的“长臂管辖”(一)违规风险可能发生在涉美受控物项流转中的任一细小环节根据美国出口管制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法律语境下的广义出口概念(包括出口、再出口、国内转移及视同出口等),美国有权对受EAR管辖的物项(包括商品、技术和软件,下称“受控物项”)实施“从摇篮到坟墓”(即“由生至死”)的全流程管控。因此,无论是中国企业在美设立的子公司,又或是国内企业通过美国厂商在华设立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以人民币购买获得受控物项,均需要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合规要求。受EAR管辖的物项:任何在 美国境内的物项(包括美国对外贸易区内的物项以及中转途经美国的物项)所有 美国原产的物项,不论物项实际位于何处由其他国家制造的、嵌入了美国 原产受控物项达到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De Minimis,最低减让标准)使用 特定的美国技术或软件直接生产的,由其他国家制造的物项(包括生产流程和服务)美国境外生产的产品,但 生产该产品的设备或设备的主要部件是美国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物项CCL物项受EAR管辖的物项EAR99物项商品(Commodity)软件(Software)技术(Technology)056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二)一级制裁下的涉美连接点在业务实践中很难完全隔断美国实施经济制裁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各种经济制裁手段,确保美国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和国家安全计划得以顺利实施。学理界及实务界将美国经济制裁的效力划分为“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所谓一级制裁,即要求美国人(包含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或者与美国存在连接点(如使用美元结算等)的非美国人需要遵守有关法律及经济制裁项目的具体要求,不得与被美国制裁对象实体等违规开展禁止性交易。所谓二级制裁,即要求与美国没有连接点的非美国人也不得违规与美国制裁对象开展交易活动。因此,中国企业如果违反上述美国经济制裁的有关规定,与其制裁对象违规开展交易,则可能面临被美列入制裁黑名单、甚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回首现实,有很多中国企业在现阶段还必须或多或少地依赖于美国的高端设备或者软件和技术,与此同时也无法完全避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美元作为主要结算货币,这就导致企业必须充分理解和准确适用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的相关规定,建立起符合标准的合规管控体系。但另一方面,由于很多无法掌控的复杂客观原因(例如企业的不当宣传引发的美方重大误解)或者对于有关美国法律的理解不够清晰,企业高管人员或者技术研发、销售等主干业务部门的核心管理人员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或者指示。在此情形下,企业高管在赴美或者与其签订有引渡条约或者相关安排的国家、地区开展商旅活动时,则可能面临文首案例中所提及的安全风险。四、尽早制定企业高管出境安全风险应对手册如上所述,鉴于近期美方不断加大针对中国企业涉及违反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行为的调查及处罚力度,建议中国企业除了根据业务开展所需适用国家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中国及欧盟等)法规要求,及时建立必要的合规管控体系之外,还应当尽早制定企业高管出境安全风险应对手册,以有效确保出境商旅高管及核心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企业因为类似海外安全事件遭受重大损失。美国人 美国企业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在某些制裁项目中受美国实体控制的外国企业也被视为美国人;美国公民、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某些情况下,位于美国境内的人也被视为美国人与美国有连接点的非美国人 直接或间接涉及美国,包括美国金融体系、美元、原产于美国的物项等;即便与美国无连接点,只要非美国人的行为构成了对某一级制裁事项的“实质支持”,仍有可能触发二级制裁。例如非美国人但其行为导致在美国境内发生促进被美国制裁禁止的交易,或促使美国人采取促进被美国制裁所禁止的交易。谁需遵守与美国没有连接点的非美国人 要求非美国人遵守,并且适用于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无美国连接点的交易(如非美国人从伊朗进口石油)。禁止非美国人与受制裁对象进行无美国连接点的交易,否则该非美国人也将面临美国的制裁,从而迫使非美国人在受制裁对象和美国之间做出选择。一级制裁Primary Sanction二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057 企业高管出境安全风险应对手册参考提纲(一)虽要充分考虑业务需求,但应以风险预防为重企业高管出境商旅安全需以“预防”为先,为此,我们根据多年从事相关风险预防工作的实务经验,建议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海外业务布局与美国制裁项目所涉及国家或地区,制定相关的出境风险国别地图,以供高管及核心人员在安排出境计划前参考。(二)风险评估及预案准备,必须重视每一个细节我们结合近年协助处置和应对高管人员出境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经验,建议企业应当首先树立底线思维意识,对此类问题可能带来的直接影响和次生风险予以充分重视,根据自身高管人员出境需求,不放松自出行前到归国后的每一个细节,在参考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尽早着手制定适合自身的高管出境安全风险应对手册及相关的流程性审批、风险评估、结果汇报等一系列工具表单。此外,为了确保有关制度可以得到切实执行,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当将上述管控制度嵌入到既有信息化系统,以全面监督执行情况,并及时对制度规定作出必要的完善和调整。结语美国陷阱的记述凸显了作为法国人的皮耶鲁齐先生所理解的美国司法的长臂管辖效力、选择性执法以及司法背后可能代表的商业利益裹挟。美国总统拜登面临中期选举压力,相信2022年对于中美关系而言又会是极为不平凡、且充满不确定性的一年。在此背景下,很多企业海外合规管理问题逐渐呈现出超出法律原有范畴之势,这就需要法务人员从更加复杂和多维的视角进行观察和分析。对此我们会持续关注高管出境安全问题,并随时和企业法务人员保持紧密沟通。感谢实习生黄靖雯对本文作出的贡献。第三篇 风险评估第一章 出境前信息报备与审查第二章 拟前往及中转国家风险评估第三章 拟出境人员风险评估第四章 拟携带出境物品及资料安全审查第五章 国家安全风险评估第五篇 海关出入境安全指引第一章 海关询问盘查应对第二章 出入境环节人身安全第三章 出入境环节电子设备安全第四章 遭遇突发事件紧急应对第六篇 境外差旅活动安全指引第一章 交通工具安全风险第二章 境外泄密安全风险第三章 应对监控与跟踪风险第四章 应急处置方案第一篇 组织领导第二篇 员工选派第三篇 风险评估第四篇 安全培训第五篇 海关出入境安全指引第六篇 境外差旅活动安全指引第七篇 境外参观访问安全指引第八篇 应急处置第九篇 回国后安全报告与风险评估指引随附各类工具表单058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引言为了化解当前复杂国际环境下企业经营中的合规风险,很多企业已经初步完成了以中美为核心的出口管制合规制度设计以及体系搭建工作。但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合规制度在实践中面临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为此,本文拟结合有关成功案例,通过对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解决方案加以分析,进而协助广大企业顺利跑完有效出口管制合规工作的“最后一公里”。一、从成功案例看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化优势中国某知名通讯公司在与美国监管机构达成和解协议后,基于新的和解协议,建立了一系列有效的专项合规计划,尤其是出口管制合规体系,走在了业界前沿。该公司吸取之前的经验教训,除了增加合规投入、加强合规组织建设、提高合规人员专业能力和企业合规文化外,其着力构建的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体系可谓功不可没,成为了能够有效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提高合规效率、促进合规政策有效落地的重要保障。通常来讲,建立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体系,至少可以体现出如下三个方面的优势:(1)风险筛查的准确性和效率性得以大幅提升通过自动扫描系统对客户、供应商等合作伙伴进行自动筛查和管理,有效识别出禁运国地区的公司以及受限制的实体或个人,既避免了人工筛查的疏漏,保证扫描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又实现了以系统代替人工初步审核,降低合规人员的工作量,极大地提高了日常合规工作的效率。助 跑 出 口 管 制 合 规“最 后 一 公 里”!信 息 化 合 规 管控 解 决 方 案 浅 析景 云 峰 徐 健 峰 李 慧 斌 闫 璐景云峰美国出口管制059(2)实现受控物项占比计算及编码分类自动化对产品进行定期的占比计算以及出口管制编码分类(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s,简称ECCN),对产品进行信息化的分类管理,可以定期更新产品ECCN信息,保证产品的合规性,也便于后续的筛查和审计。(3)系统风险初筛与人工审核的有机结合在出口、再出口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产品、软件或技术,或者在提供相关服务之前,对产品进行自动化筛查,并结合客户、用途、目的国等信息对营销合同、供应链、财务等业务进行筛查,自动识别出出口管制合规风险后进行人工审查,以保证公司业务符合出口要求。其次,打造一个相对完善的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化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1)信息化系统互通互联:通过业务系统与合规信息化系统的对接,嵌入合规管控点,要求所有相关的业务都要进行自动化的筛查,确保筛查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权威性;(2)自动化合规筛查工具:通过自动化合规筛查,大部分合规的业务和合作伙伴可以自动快速通过,只针对少部分有合规风险的情况由出口管制合规的专业人员介入和处理,可以提高合规的效率,也减少对公司业务的影响;(3)信息化合规管控平台:信息化合规管控平台的建立,一方面保证出口管制合规专项计划的切实有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效率,随时获知改进需求,保证公司的出口管制动作及轨迹等相关记录的完整性,便于配合开展合规审计以及向外举证、得到外部监管部门及合作伙伴的信任。二、信息化是出口管制合规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企业管理中,合规管控体系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其有效性是其最重要的评价指标,也是实现其合规价值的前提,而合规管控信息化是其合规计划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因此,出口管制合规也不例外,信息化是其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1)合规的效率是影响合规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如前例所述,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合规效率的提升,降低对业务的影响,反之,缺乏合规的信息化建设,会导致业务合规成本上升,甚至影响业务正常进行。企业出口管制合规归根结底是业务的合规,是为了公司更好更平稳的发展。要保证业务合规,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业务效率,因此要平衡好二者的关系。合规的效率是影响合规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一旦合规效率过低,导致业务根本无法开展,那么必然会受到业务部门的抵触,甚至导致公司发展停滞、倒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司经营若陷入风险,空谈合规无疑是本末倒置。(2)全面而准确地识别风险是实现合规有效性的前提出口管制信息化建设有利于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全面性,缺乏信息化建设,仅依靠人工筛查,可能会有所疏漏,缺乏权威性。全面而准确地识别风险是实现合规有效性的前提。如果风险都无法识别,或有所疏漏,那么很难说合规060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计划是有效的。众所周知,系统之所以可靠是因为一旦设定统一的出口管制合规标准,系统会按此标准统一执行,几乎不会存在遗漏。但是人工筛查,由于业务数量庞大,要逐单地全面筛查,就像老师人工审阅大量试卷,难免会有疏漏或者审核尺度不一,因此一定程度上会缺乏权威性和准确性。(3)记录保存是证明合规有效性的重要证据记录保存是证明合规有效性的重要证据,缺乏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化建设,会导致合规动作及轨迹难以被记录和保存,既导致后续的审计难以追根溯源,又难以向外部提供相应的证据,从而无法取得外部的信任,很难举证合规计划的有效性。(4)确保出口管制合规真正落地的重要保证和有力措施如有效合规理论中提到的,合规不仅仅是落在纸面上,更要实现对业务合规管控的切实落地。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出口管制合规落地的重要保证和措施,是实现有效合规的要求和途径。在出口管制合规实践中,当前很多出口管制合规实践前沿的公司,在接受监管方处罚和达成和解协议时,均被要求建立相应的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体系,如自动化筛查工具、合规系统与业务系统对接、将合规管控点嵌入业务流程、搭建风险评估平台等。因为如前所述,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化有利于实现合规与业务的统一,提高合规效率,保证合规筛查结果的可靠、准确和权威,从而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而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也是合规不起诉的要求之一,所以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化建设也是达到监管机构合规不起诉目的的必要前提。综上所述,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化建设是合规效率和可靠性的必然要求,是合规有效性的保证,是获得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重要证据来源。而缺乏合规信息化建设,往往会导致合规管控的失控、导致合规风险、导致合规管控的无效,无法实现合规的价值和目的。三、何为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解决方案那么到底何为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化建设?我们认为,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化建设并非是某一个单独的模块,而是一套完整的信息化合规管控解决方案,包括合规风险评估信息化、合作伙伴及产品管理信息化、合规筛查自动化、合规管控平台一体化、合规资源信息化。合规风险评估信息化是整个信息化合规管控方案的起点;合作伙伴及产品管理信息化是信息化合规解决方案的基础和前提;合规筛查自动化是整个解决方案的工具和基石;合规管控平台搭建保障整个解决方案的顺利运作;合规资源信息化为业务人员和合规人员赋能,为整个解决方案的实现提供人力的支撑。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解决方案项下主要模块的内容和作用如下表:061 模块名称主要内容主要作用1.合规风险评估信息化通过打造出口管制风险评估平台,从出口管制四要素(客户、目的国、产品、用途)出发,针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合规部门以及相关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合规人员等),通过风险评估问卷、业务数据识别、专家评估等方式收集风险信号数据,由设计的风险评估模型进行计算,构建部门合规画像,为公司各业务领域打上相应的合规标识、确定各领域的合规风险偏好,从而为后续合规管控点的嵌入和筛查打下基础。依托于风险评估工具,收集风险信号数据,并构建统一的评估模型,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建模和分析,一方面通过风险评估信息化,由系统自动收集数据、处理数据,提高各部门风险评估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使得合规风险评估结果更为精准,便于后续的合规管控。2.合作伙伴及产品管理信息化从客户、供应商等合作伙伴以及产品等维度出发,打造合作伙伴和产品的管控平台,以便于后续对接合规自动化筛查工具进行风险识别和管控。将客户等合作伙伴按照合规筛查结果、股东信息、涉及合作领域用途等维度进行风险分级,打造合作伙伴画像,形成合作伙伴主数据管理系统以便于筛查使用。针对产品,通过出口管制编码分类,将产品的主要信息如价格、用途、层级、ECCN分类编码、许可证或许可例外等进行统一管理,形成产品主数据管理系统,既可以提前识别产品存在的合规风险,也能够为后续业务中的合规筛查奠定基础,提高后续筛查的效率。3.合规筛查自动化依据出口管制四要素,设计出口管制合规筛查工具,实现对涉及业务的黑名单、禁运国、用途和产品自动化筛查。其中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针对上述合作伙伴及产品主数据管控平台的主数据筛查,比如审查该合作伙伴是否为黑名单、是否涉及禁运国、是否涉及军事主体,该产品是否涉及军事用途、是否属于高管控级别的产品等,以便在业务发生之前做出预警;二是,对正在发生的业务进行逐单的自动化筛查,比如签订销售合同时,对合同的主体、合同产品的用途、合同的目的地、合同涉及的产品进行自动化筛查,或发货时对出口管制四要素进行自动化筛查,以识别实际业务中的风险。出口管制合规自动化筛查工具一方面可以防范于事前,通过与上述合作伙伴及产品的主数据管理平台对接,可以在交易发生前预先识别涉及的出口管制风险,有更多时间应对合规风险,保证业务顺利进行,降低对业务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自动化筛查,可以全面管控发生的业务交易,确保合规管控的全面性、准确性,提高合规管控的效率。4.合规管控平台一体化合规管控平台一体化是指通过搭建出口管制合规管控平台,将所有合规管控动作集中到线上进行,打通合规管控与业务系统,将合规管控节点嵌入到业务流程当中,实现合规管控的线上统一,保证合规管控动作的有迹可循。合规管控主要包括合规审核、合规咨询、合规监控、合规筛查、合规审计等。打造出口管制合规管控平台可以实现合规管控动作的集成化,适应当前企业主营业务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实现对业务合规管控的线上化、标准化,提高合规管控的效率和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对合规管控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向业务部门预警,避免合规事件的发生。另外,合规管控平台也有利于合规记录保存,保证每个动作的可追溯性,一旦出现合规事件,可以作为主观无恶意的证据,向监管机构申请豁免,以避免或减轻处罚。5.合规资源信息化打造线上出口管制合规资源库,将出口管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制度、培训材料以及相应案例等集中管理,定期更新,并根据不同部门、人员进行层级分类,开放不同的权限,给与定制化的赋能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加以记录,不断改进。打造出口管制合规资源中心,有四个方面的主要优势:第一,有利于提高合规资源的利用率,可以使得合规和业务人员直接、快速地了解所需要的合规信息,提高合规工作效率;第二,通过智能化赋能,提高业务人员的合规意识,从而实现良好的合规文化建设,达到全员合规的目的;第三,通过分层级、设权限的方式,使得各岗位人员可以获得与自己工作相匹配的合规培训,获得更好的培训效果,实现合规培训的目的;第四,通过线上平台培训,有利于培训记录的保存,以便于在后续审计中进行举证,获得外部监管的信任,降低合规审计风险。062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四、如何设计与实施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解决方案如前所述,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是一套整体的解决方案,要打造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体系,实现有效合规,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实施:(1)评估公司当前出口管制合规管控现状梳理当前公司现有合规政策、制度和规范要求,以及对应的实行情况,这是打造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方案的环境背景。评估公司当前纸面化合规体系建设的情况,比如公司是否具备管理层承诺,是否制定出口管制合规手册,各个业务领域是否有相应的规范要求出口、再出口、转移产品或提供服务时要进行合规筛查,是否有记录保存的要求,是否有定期组织培训,是否有相应的合规审计稽查机制等,以及这些合规制度是否为业务部门所认可,并有效执行。因为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方案解决的就是公司的合规政策、制度无法落地、落地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影响业务等问题,即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将纸面的制度政策变成具体可行的系统化、信息化工具,从而达到提高效率、降低合规成本、减少对业务影响的目的。所以高层承诺、手册、培训等ECP八要素的合规制度建设情况,构成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方案的背景和任务,要有明确的合规制度、明晰当前纸面化合规制度面临的问题,再因地制宜、有的放矢的定制化相应的信息化合规管控方案。(2)评估公司当前业务情况,梳理当前业务信息化水平,确保准确完整的业务数据可获得梳理当前公司的主要业务,评估各业务领域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准备好合规筛查所需要的相应业务数据。具备业务领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完整准确的业务数据信息是实施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的前提。归根结底,合规是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司的业务情况也决定了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建设以及如何进行信息化合规建设。1)要先评估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否存在出口管制风险,以确定是否有出口管制合规建设的必要性。2)要梳理当前公司的主要业务、运营模式和业务流程,并根据公司的出口管制政策制度,评估主要的出口管制风险点,这些风险点就是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化需要关注的关键管控节点。3)梳理上述业务所涉及的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统,如客户管理系统、订单系统、发货系统等。公司的业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影响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化方案的实现,因为出口管制合规判断基于的是业务数据情况,只有业务环节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管理,才能够打通业务系统与合规管控系统,合规筛查所需要的数据信息才能被准确完整地传递给合规系统,实现合规自动化筛查,保证合规管控的有效性。4)合规管控所筛查的数据都来自于业务,比如客户信息、收货目的地、产品信息、合同用途等,如果基础数据失真,那么业务系统传给合规管控系统进行筛查的数据也不可能准确,筛查结果当然也不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因此,业务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实施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的基础和前提。063(3)制定完整的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方案根据公司的合规政策制度和业务情况,开发出口管制合规筛查工具,打造出口管制合规管控平台,制定完整的信息化合规解决方案,与外围业务系统对接进行管控,以实现公司合规政策制度的落地、确保业务合规。1)根据公司合规制度需求,开发自动化筛查工具,针对出口管制四要素进行自动化筛查,包括合作伙伴黑名单筛查、禁运国筛查、产品筛查以及用途风险筛查。2)以自动化合规筛查工具为核心打造合规管控平台,利用自动筛查工具,识别合规风险,促进合规审核自动化。当出现系统认为有合规风险的情况时,系统将锁定业务单据、中止业务流程,由合规专家人工介入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和合规分析,以得出最终结论,并由系统依据此结论释放或终止该业务。3)上述所有的合规操作均需要在系统中完成,合规管控平台要对每一步的结果和举证进行记录保存,以便后续的数据比对、合规审计和合规举证,甚至是追责和奖惩。4)根据业务风险评估的情况,识别关键业务节点,设定关键合规管控点,制定合规管控方案,将关键业务系统和合规管控平台、合规筛查工具对接,实现关键业务节点的自动化筛查和管控,使绝大多数无合规风险业务自动通过,集中合规人力资源于高合规风险的业务案件,快速给予业务指导,提高合规效率,减少对业务运行的影响。(4)完成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方案的系统开发、联调测试及试运行评估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解决方案确定后,在实施前要同相关业务系统的业务人员、IT技术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将合规要求“翻译”为业务语言、IT语言,以便业务和IT人员可以更好地明晰合规需求,配合系统开发、对接和联调测试,保证落地后的实施方案既能够满足合规要求,又不影响业务正常运行,还要有利于业务效率的提高。在合规信息化系统开发和联调测试时,要重点关注合规需求的实现和对业务的影响,并及时调整参数、匹配率等内容,既要保证不遗漏、没有合规风险,又要降低对业务的影响,尤其是锁定业务单据、合作伙伴、产品的情况,实现合规和效率的平衡。在联调测试完成后,最好进行一定时期的灰度测试或试点运行,保证系统上功能的可用性、合规的完整性,评估好对业务的影响。(5)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解决方案全面实施及宣贯推广经过充分的联调测试和试运行之后,就可以正式上线整体的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方案,进行全公司的宣贯和推广,并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引,明确接口人员,确保相关的合规人员、业务人员、IT技术人员都可知可用相应的合规管控信息化系统,一旦出现需要人工介入的情况,比如业务存在合规风险被系统锁定,需要合规人员介入处理,或者系统功能出现错误,需要IT技术人员维护和解决时,能够及时找到对应的接口人员处理,确保业务流程的顺利进行。(6)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解决方案实施后的运维、优化及审计要注意对合规信息化系统平台的日常运维、新功能的优化升级以及定期审计。064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1)因为信息化合规解决方案主要依靠的是系统功能,在日常运行过程中无可避免会出现一些Bug或者相关人员对系统功能的一些疑问,所以要注意对系统日常的运维和监控,一旦出现波动情况,要及时处理,响应相关人员的问题和需求。2)在信息化系统应用过程中,相关的用户,包括业务人员、合规人员,总会有一些新的需求,比如优化一些系统上的功能,开发一些新的功能以提高效率等需求。甚至由于外部监管的法规变化,也会产生对合规信息化系统的优化需求,比如美国出口管制制裁清单的变化、禁运国的变化、中国出口管制法的颁布等,都要求合规信息化系统同步进行优化和升级,因此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解决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需求变化、法律变化、实践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3)针对信息化合规解决方案的实施落地情况,也要有定期的监控和审计,回溯以往业务的管控情况,确保业务关键节点均已被覆盖,并无遗漏;确保业务信息录入、传输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确保高风险业务合规人工介入审核结论的准确性;确保所有关键业务合规管控记录保存的完整性,由此对违规事件进行问责、披露和惩罚,保证合规管控方案的切实落地执行。结语信息化无疑是未来出口管制合规工作的发展趋势。其既可以保证纸面化的合规制度全方位的实施落地,又能够提高合规效率,解决传统合规中对业务效率影响过大的问题,实现合规与效率的平衡。同时,相比传统的人工审核和记录,在对外部监管的合规举证中,出口管制合规信息化系统可以更详尽更客观地记录何时何地对业务的合规审核措施,更能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和信任,一旦发生违规事件,也能够更轻易证明自身主观无过错,从而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上这些都是传统线下单纯依靠人工合规所无法比拟的。综上,完整的出口管制信息化合规管控解决方案更有利于解决企业合规效率的问题,帮助企业落实合规政策制度,实现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助力企业完成出口管制合规工作的“最后一公里”。065 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ureaus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宣布了一系列在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下针对中国的出口管制新规,包括新增和调整了多个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ECCN编码)、新增3个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新增2个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以及更新了31个未经核实清单(Unverified Entity List,UVL清单)并新增了UVL清单转实体清单的机制。这是自2020年4月28日以来对于EAR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而结合相关规定与商业实践情况来看,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也远胜于2020年4月28日对华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限制等相关规则的修订。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本次的规则修订公告说明,本次EAR规则指向性非常明显,即:以先进计算芯片和超级计算机为切入点,全面加强对中国半导体行业,特别是国内先进制程能力建立的限制。同时,由于半导体产业与其他相关行业领域的紧密联系,本次影响预计将会进一步波及到智能汽车、数据中心、云计算等相关应用领域。在此,我们结合对美国出口管制政策多年的经验和思考,就本次修订对中国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说明,希望中国企业能对此有清晰的理解,并对企业发展做出正确的判断。概而言之,除了UVL清单调整外,本次针对半导体行业的出口管制政策呈“4321”态势,即包含三方面的主要修订:增列4个ECCN编码、新增3个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新增2个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条款,同时辅以1个新的临时通用许可证(Temporary General License,TGL),并对具体ECCN变得管控理由及适用许可证政策、相应的许可例外进行了调整,通过该等一系列配套规措施以便落实相关的管控机制。但具体而言,每一项主要修订及其影响均不是表面所显示得那么简单:一、增列ECCN编码,管制范围究竟多大本次EAR修订中新增的四个ECCN编码3A090、4A090、3B090和4D090,分别对应了先进计算芯片、装有先进计算芯片的计算机和相关设备和配套软件,以及特定的半导体制造设备,其具体描述如下:详 解 美 国 出 口 管 制新 规 对 中 国 企 业影 响 深 远楼 仙 英 戴 梦 皓 姚 爽 冉 芙 妍美国出口管制楼仙英戴梦皓066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ECCN编码技术注释3A090满足以下标准的集成电路:具有或可编程为对除易失存储器以外的所有输入输出的双向传输速率大于600千兆字节/秒特性的集成电路,以及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单次操作执行机器指令比特长度与以TOPS(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为单位衡量的处理性能的乘积超过4800的一个或多个数据处理单元;-除助于执行机器指令与计算TOPS(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的3A090.a.1以外的一个或多个数字“基础计算单元”,其每次操作比特长度与计算单元处理性能乘积超过4800的;-一个或多个模拟/多值或多级“基础计算单元”,处理性能为TOPS(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乘以8,所有计算单元的和超过4800的;或-“数字处理单元”和“基础计算单元”的任意组合,按照3A090.a.1、3A090.a.2和3A090.a.3的计算结果之和超过4800的;*注:3A090.a 规定的集成电路包括图形处理单元(GPU)、张量处理单元(TPU)、神经处理器、存内计算处理器、视觉处理器、文字处理器、协处理器/加速器、自适应处理器、可编程逻辑设备(FPLD)、特定应用集成电路(ASIC)。技术说明:一个“基本计算单元”被定义为包含零个或多个可修改的权重,接收一个或多个输入,并产生一个或多个输 出。一个计算单元在一个输出基于N个输入被更新时执行2N-1个操作,其中处理元素中包含的每个可修改的权重都算作一个输入。每个输入、权重和输出可能是一个模拟信号电平或一个使用一个或多个比特表征的标量数字值。-人工神经元;-乘累加(MAC)单元;-浮点单元(FPU);-模拟乘法器单元;-使用忆阻器、自旋电子或磁的处理单元;-使用光子学或非线性光学技术的处理单元;-使用模拟或多级非易失性权重的处理单元;-使用多级存储器或模拟存储器的处理单元;-多值单元;-(类神经)放电单元。与3A090.a的TOPS(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计算有关的操作包括标量操作和复合操作的标量成分,如向量操 作、矩阵操作和张量操作。标量运算包括整数运算、浮点运算(通常以FLOPS衡量)、定点运算、位操纵运算和/或位运算。TOPS指的是Tera Operations Per Second或每秒1012(一万亿)次浮点运算。TOPS(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率是按所有处理元件同时工作时的理论最大值计算的。TOPS率和总的双向传输率 被认为是制造商在集成电路的手册中声称的最高值。例如,4800比特乘以TOPS的值可以通过8比特下的每秒600万亿次整数运算或16比特下每秒300万亿次浮点运算来达到。一个操作的位长等于该操作的任何输入或输出的最高位长。此外,如果本条目规定的项目是为实现不同比特乘以TOPS值的操作而设计的,则应使用最高的比特乘以TOPS值,以达到3A090.a的目的。对于3A090.a规定的同时提供稀疏和密集矩阵处理的集成电路,TOPS(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值是处理密集矩 阵的值(例如,不存在稀疏)。4A090装有超过3A090技术指标的芯片的计算机、“电子组件”及含有集成电路的“部件”。技术说明:计算机包括“数字计算机”、“混合计算机”和“模拟计算机”。067 ECCN编码技术注释3B090满足以下标准(具体指标)的半导体制造沉积设备:用于通过电镀工艺沉积钴的设备。能够使用自下而上填充工艺沉积钴或钨填充金属的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所述填充金属中具有空隙/接缝,所述空 隙/接缝具有小于或等于3nm的最大尺寸。能够在一个处理室内制造金属触点的设备,其通过:-使用有机金属钨化合物沉积一层,同时将晶片衬底温度保持在100 C至500 C之间;以及-进行等离子体工艺,其中化学物质包括氢,包括氢气加氮气以及氨气。能够在真空环境中制造金属触点的设备,其通过:-在等离子体工艺期间使用表面处理,其中化学物质包括氢(氢气、氢气加氮气和氨气),同时将晶片衬底温度保持在100 C至500 C之间;-使用由等离子体工艺组成的表面处理,其中化学物质包括氧(包括氧气和臭氧),同时将晶片衬底温度保持在40 C至500 C之间;以及-沉积钨层,同时将晶片衬底温度保持在100 C至500 C之间。一种能够在真空环境中选择性沉积钴金属层的设备,其中第一步使用远程等离子体发生器和离子过滤器,并且 第二步是使用有机金属化合物沉积钴层。(注:不适用于非选择性的设备)物理气相沉积设备,其能够在铜或钴金属互连件的顶表面上沉积厚度为10nm或更小的钴层。原子层沉积设备,其能够沉积“功函数金属”以通过将有机金属铝化合物和卤化钛化合物递送到晶片衬底上来 调节晶体管电参数。通过沉积以下所有物质,能够在真空环境中制造金属触点的设备:-氮化钛(TiN)或碳化钨(WC)层,使用有机金属化合物,同时将晶片衬底温度维持在20 C至500 C之间;-使用物理溅射沉积技术形成钴层,其中处理压力为1-100毫托,同时将晶片衬底温度保持在500 C以下;及-使用有机金属化合物的钴层,工艺压力为1-100托,晶圆衬底温度维持在20 C至500 C。能够在真空环境中制造铜金属互连件的设备,其能够沉积以下所有物质:-使用有机金属化合物的钴或钌,工艺压力为1-100托,晶圆衬底温度维持在20 C至500 C之间;及-使用物理气相沉积技术形成铜层,工艺压力为1-100毫托,晶圆衬底温度维持在500 C以下。使用有机金属化合物,能够区域选择性地沉积阻挡层或衬垫的设备。(注:包括能够区域选择性地沉积阻挡层 的设备,以使得填充金属能够与下面的电导体接触,而在填充金属通孔与下面的电导体的界面处没有阻挡层。)原子层沉积设备,其能够在具有大于51的长宽比的结构中产生钨或钴的无空隙/接缝填充物,所述结构具有小 于40nm的开口,且温度低于500 C。4D090为“开发”或“生产”ECCN 4A090中规定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电子组件”及其“部件”而“专门设计”或修改的“软件”。针对上述4个ECCN编码,BIS本次除设置了反恐(AT)管控理由外,另设有区域稳定(RS)理由进行管控,并在EAR第746.2(a)节和(b)节下分别新设专节,对涉及RS管控理由的针对中国半导体生产相关物项的出口、再出口等行为以及相应的许可证政策予以说明。具体而言,上述ECCN编码项下物项向中国出口时,均需取得出口许可证,同时其许可证政策原则为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仅在针对最终用户为总部位于美国或国别组为A:5或A:6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时,出口相关物项可适用逐案审批原则(case by case review)。而BIS审批相关许可证的考虑因素包068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括:相关物项的技术水平、客户情况以及最终用户的合规方案等。这意味着在未来的业务中,不仅中国实体可能将难以获取相关物项,BIS还可以通过控制许可证逐案审批的权力,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半导体外商投资企业的产能扩展加以控制和限制。这与美国目前基于芯片与科学法所规划的半导体产业回流安排所遥相呼应。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本次新规,上述RS管控理由所管制的物项并不仅限于新增的4个ECCN编码涉及的物项,在规则说明中,BIS明确表示对于相关ECCN编码所关联的物项ECCN编码,如ECCN编码为3D001、3E001、4E001的技术和软件,以及虽未归入相关ECCN编码,但相关技术参数达到3A090、4A090同等系数的物项,如原适用大众市场标准,进入中国无需许可证的ECCN编码5A992、5D992下受控物项,也将同样适用RS原因按同等标准进行管控。换而言之,这些原先向中国销售可能无需出口许可证的物项,未来在没有取得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均无法向中国出口。此外,适用针对中国半导体业的RS原因管控物项,根据本次新规修订的EAR第740.2(a)(9)节,其仅适用特定的几个许可例外,包括:用于修理、替换物项的RPL(该许可例外不适用于3B090项下物项及与其关联的技术和软件,如3D001、3E001),政府和国际组织相关活动的GOV以及特定运行、销售等用途的软件授权的TSU,这意味着相关物项如向中国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时,无需申请许可证的情形十分有限。本次规则修订还在原3A991和4A994下新设3A991.p和4A994.l两节注释,用以囊括性能未达到3A090和4A090所列标准的其他高性能芯片和计算机相关物项。相关物项将会和ECCN编码3D991、3E991、4D994和4E992的技术和软件关联。3A991.p和4A994.l项下物项虽然目前暂未对中国出口采取特别管制,但是相关关联技术和软件会和本次新规所发布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联动。特别是针对相关技术和软件,BIS在公告中明确说明受视同出口要求规制,后续涉及相关技术和软件任何形式的交流(根据BIS的说明其适用于和原已释出技术和软件部分不同的技术和软件)也均将受到EAR的规制。二、新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上游供应是否会受影响本次新规的另一重磅举措便是三个全新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FDPR)。自2020年5月美国首次在EAR下对FDPR进行修订、引入针对特定实体的FDPR以来,相对于同样可以延伸管制美国境外产物项的最低成分含量规则(de Minimis rule)而言,美国在近年来的出口管制规则修订中,越来越倾向于使用FDPR以确保对境外物项进行管制的效果,仅在2022年上半年美国即连续推出针对俄罗斯为目的地的俄罗斯FDPR和针对俄罗斯特定实体的俄罗斯MEU FDPR。而本次新推出的三个新的FDPR,继续沿用了FDPR关于上游技术、产品技术属性、最终目的地和最终用途的三段式管控逻辑,其具体内容如下:069 1 根据本次修订EAR第772节定义,超级计算机是指在41,600立方英尺或更小的范围内,具有其总体最大理论计算能力为100或以上双精度(64位)每秒千万亿次浮点运算,或200或以上单精度(32位)每秒千万亿次浮点运算的计算“系统”。规则名称上游技术范围产品技术属性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实体清单FDPR(脚注4)当相关物项为受EAR管辖软件和技术的直接产品时,相关软件和技术的ECCN编码位于以下范围:3D001、3D991、3E001、3E002、3E003、3E991、4D001、4D993、4D994、4E001、4E992、4E993、5D001、5D002、5D991、5E001、5E002或5E991。基于上游技术范围所生产的任何物项情形一:知晓相关物项将被用于组装、生产或开发实体清单脚注4所涉实体所生产、采购、订购的零件、组件或设备;情形二:知晓相关物项的交易中将由脚注4所涉实体以任何形式参与,例如该实体作为买方、中间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当相关物项由位于美国境外的生产设施生产时,相关生产设施或其主要组件为以下美国原产技术和软件的直接产品:ECCN编码:3D001、3D991、3E001、3E002、3E003、3E991、4D001、4D993、4D994、4E001、4E992、4E993、5D001、5D991、5E001、5E991、5D002或5E002。先进计算FDPR当相关物项为受EAR管辖软件和技术的直接产品时,相关软件和技术的ECCN编码位于以下范围:3D001、3D991、3E001、3E002、3E003、3E991、4D001、4D090、4D993、4D994、4E001、4E992、4E993、5D001、5D002、5D991、5E001、5E991或5E002。相关物项根据其技术参数指标,符合以下ECCN编码的技术要求:3A090、3E001(用于3A090相关物项)、4A090或4E001(用于4A090相关物项);或相关物项为集成电路、电脑、电子组件或部件,且满足ECCN编码3A090和4A090的技术指标。情形一:知晓相关外国产物项的目的地为中国或会被置入任何目的地为中国,且根据技术参数ECCN编码为非EAR99的零件、组件、电脑或设备;情形二:属于任何有总部位于中国的实体所开发的用于生产掩膜(mask)、集成电路晶圆(wafer)或晶粒(die)的技术。当相关物项由位于美国境外的生产设施生产时,相关生产设施或其主要组件为以下美国原产技术和软件的直接产品:ECCN编码:3D001、3D991、3E001、3E002、3E003、3E991、4D001、4D090、4D993、4D994、4E001、4E992、4E993、5D001、5D991、5E001、5E991、5D002或5E002。超算最终用途FDPR当相关物项为受EAR管辖软件和技术的直接产品时,相关软件和技术的ECCN编码位于以下范围:3D001、3D991、3E001、3E002、3E003、3E991、4D001、4D090、4D993、4D994、4E001、4E992、4E993、5D001、5D002、5D991、5E001、5E991或5E002。基于上游技术范围所生产的任何物项情形一:用于设计、开发、生产、运行、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查)、修理、大修、翻新位于中国或运往中国的超级计算机1;情形二:置入或用于开发、生产任何位于中国或运往中国的超级计算机所使用的任何零件、组件和设备。当相关物项由位于美国境外的生产设施生产时,相关生产设施或其主要组件为以下美国原产技术和软件的直接产品:ECCN编码:3D001、3D991、3E001、3E002、3E003、3E991、4D001、4D090、4D993、4D994、4E001、4E992、4E993、5D001、5D991、5E001、5E991、5D002或5E002。070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对于同时满足上述FDPR标准的物项,其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均需取得BIS的相关许可证或许可例外,而相关许可证政策根据EAR第742.6、第744.11和第744.23节规定,分别如下:FDPR规则许可证条件实体清单FDPR(脚注4)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且许可证政策为推定拒绝。先进计算FDPR相关物项视同受RS理由管控,可适用前述特定的许可例外,许可证政策为推定拒绝,在针对最终用户为总部位于美国或国别组为A:5或A:6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时,出口相关物项可适用逐案审批原则。超算最终用途FDPR适用EAR第744.23节针对超算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许可证政策为推定拒绝,在针对最终用户为总部位于美国或国别组为A:5或A:6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时,出口相关物项可适用逐案审批原则。从相关内容可以看出,目前实体清单FDPR(脚注4)的相关内容和原实体清单FDPR(脚注1)基本一致,但是在涉及的上游技术范围以及许可证政策方面实体清单FDPR(脚注4)比实体清单FDPR(脚注1)更为严苛,因此,这可能对本次被增列入脚注4的28家实体清单企业产生更大的影响。对于先进计算FDPR下的受控物项而言,其原则视同增列ECCN编码相关物项进行管控。不过有以下两点需要特别关注:(1)管控物项的确定将依据技术指标而非实际适用ECCN编码确定;以及(2)对于总部位于中国的公司而言,其流片技术即使从中国境内向中国境外进行转移也将受到限制。这在本次立法规则的公告中也明确予以了说明2。这意味着传统中国FABLESS厂商在现有半导体供应链模式下,寻求海外代工厂进行相关高性能芯片流片将受到严格限制,即使相关芯片并不属于3A090的范畴,但只要其技术指标达到3A090的相应标准,也将受到影响。同时,为了加强相关物项的管控,BIS本次在EAR第734.9(h)(3)节中设置了认证要求,要求出口商对其经手的物项流转是否受EAR管辖进行确认。如出口商未获取相关认证,则有义务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相关物项是否受先进计算FDPR的规制,同时也意味着出口商存在为下游接收方向BIS申请出口许可的潜在义务。由此而来,对先进计算FDPR所适用的相关物项而言,其后续溯源和交易管理势必将面临更高的合规监管要求。至于超算最终用途FDPR所适用的物项,其将适用EAR第744.23节下的最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其相关限制要求和逻辑与前述以芯片算力为基础的管控截然不同。三、特定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不同范围需注意本次EAR修订中,BIS还在EAR第744.6节下增设了(c)小节,并增设了第744.23节,对美国人参与中国境内的集成电路开发活动以及涉及中国的半导体制造最终用途设置了严格限制。相关规则基本内容如下:2 Entities outside of the PRC that receive 3E001 for 3A090 technology from China should consider confirming that a license was obtained to export such technology from China.If no such license was obtained,General Prohibition 10(736.2(b)(10)of the EAR)prohibits any person from taking any further action with respect to such technology that has been exported without a required BIS license.071 最终用途限制场景描述限制要求美国人参与中国境内的集成电路开发活动限制美国人不得在知晓的前提下从事以下活动:(1)运输、传输或境内转移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半导体生产设施开发或生产满足以下标准的芯片相关的非EAR下受控物项:16nm或14nm以下制程的非平面晶体管结构(FinFET或GAAFET)逻辑 芯片;半间距不超过18nm的DRAM存储芯片;开发、制造128层及更高层数的NAND闪存芯片。(2)为运输、传输或境内转移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半导体生产设施开发或生产满足前述标准芯片相关的非EAR下受控物项提供协助;(3)为任何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半导体生产设施开发或生产满足前述标准芯片相关的非EAR下受控物项提供服务;(4)运输、传输或境内转移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半导体生产设施开发或生产半导体芯片的非EAR下受控物项,且相关物项的技术指标满足CCL内第三类BCDE(分别对应生产设备、材料、软件和技术)任一物项指标,即使相关美国人并不知晓该等物项是否会被用于满足前述标准芯片的生产和开发活动;(5)为运输、传输或境内转移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半导体生产设施开发或生产半导体芯片的非EAR下受控物项提供协助,且相关物项的技术指标满足CCL内第三类BCDE(分别对应生产设备、材料、软件和技术)任一物项指标,即使相关美国人并不知晓该等物项是否会被用于满足前述标准芯片的生产或开发;(6)为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半导体生产设施开发或生产半导体芯片的非EAR下受控物项提供服务,且相关物项的技术指标满足CCL内第三类BCDE(分别对应生产设备、材料、软件和技术)任一物项指标,即使相关美国人并不知晓该等物项是否会被用于满足前述标准芯片的生产或开发;(7)在中国境内运输、传输或转移任何技术指标满足ECCN编码3B090、3D001(用于3B090)或3E001(用于3B090)的非EAR下受控物项,无论该等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为何;(8)为在中国境内运输、传输或转移任何技术指标满足编码ECCN 3B090、3D001(用于3B090)或3E001(用于3B090)的非EAR下受控物项提供协助,无论该等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为何;(9)为中国境内任何技术指标满足ECCN编码3B090、3D001(用于3B090)或3E001(用于3B090)的非EAR下受控物项提供服务,无论该等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为何。(1)-(6)项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7)-(9)项在相关美国人为美国政府所雇佣并根据美国政府的指示履行特定官方义务时,可享受相关豁免;许可证政策原则为推定拒绝,仅在针对最终用户为总部位于美国或国别组为A:5或A:6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时,出口相关物项可适用逐案审批原则。涉华半导体制造最终用途限制(1)对于ECCN编码为3A001、3A991、4A994、5A002、5A004和5A992的集成电路而言,其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以下用途:用于开发、生产、适用、运行、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测)、修 理、大修或翻新位于中国或目的地为中国的超级计算机;置入或用于开发、生产任何将被用于位于中国或目的地为中国的超级计算机 的组件或设备。(2)对于ECCN编码为4A003、4A004、4A994、5A002、5A004和5A992的电脑、电子组件或部件而言,其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以下用途:用于开发、生产、适用、运行、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测)、修 理、大修或翻新位于中国或目的地为中国的超级计算机;置入或用于开发、生产任何将被用于位于中国或目的地为中国的超级计算机 的组件或设备。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许可证政策原则为推定拒绝,仅在针对最终用户为总部位于美国或国别组为A:5或A:6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时,出口相关物项可适用逐案审批原则。072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对于中国半导体产业而言,这两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的影响也许最为严重。首先,就美国人的活动限制而言,本次的新规突破了EAR原有规则下以物项管控为基础的传统监管逻辑,将美国人参与中国境内半导体开发活动列为与美国人在美国境外进行核、生化、导弹扩散活动等同的需严格监管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只要美国人参与相关受限行为,即使涉及物项不受EAR管辖,该等行为也将受EAR管制。而根据EAR第772节的定义,美国出口管制下的美国人定义十分宽泛,包括:(1)美国公民;(2)美国永久居民;(3)美国庇护民;(4)依照美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包括外国分支机构);(5)位于美国的人士。符合以上定义的个人和实体都将受到本次新规的规制。这对于从事新规所列明的先进制程相关中国公司所雇佣的美国研发、采购人员和中国公司在美国开设的研发中心都将带来巨大冲击。对美国人的相关限制除物项转移行为外,还包括了协助和服务,根据EAR第736.2节的定义而言,这可能包含以下一系列行为:提供资金;协助下达订单;提供仓储;提供贷款;运输;货代。因此,当美国人在涉及前述中国境内半导体相关业务活动时,如果涉及上述情形,务必需要关注潜在的违规风险,以免招致进一步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的中国境内半导体制程技术标准与前述先进计算芯片技术指标并不重叠。这也意味着,即使中国境内的半导体生产厂商并不生产ECCN编码为3A090等本次新规限制的先进计算芯片,但只要其相关制程能力满足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所限制的先进制程标准,也将受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新规的限制,其影响实际远超先进计算芯片的范畴,这将极大影响中国半导体生产厂商的先进制程能力提升。最终用途限制场景描述限制要求涉华半导体制造最终用途限制(3)对于任何受EAR管辖的物项,其不得被用于以下最终用途:在中国境内的半导体流片生产设施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且相关集成电路满足以下标准:-16nm或14nm以下制程的非平面晶体管结构(FinFET或GAAFET)逻辑芯片;-半间距不超过18nm的DRAM存储芯片;-开发、制造128层及更高层数的NAND闪存芯片。(4)任何ECCN编码位于CCL第三类BCDE的物项,且知晓其用于以下用途: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半导体生产设施生产或开发芯片,即使并不知晓其是否会被用于开发满足前述标准的芯片。(5)对于任何受EAR管辖的物项,其不得被用于以下最终用途: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发、生产任何技术标准满足ECCN编码3B001、3B002、3B090、3B611、3B991和3B991的零件、组件和设备(即特定半导体生产设备相关零件、组件和设备)。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许可证政策原则为推定拒绝,仅在针对最终用户为总部位于美国或国别组为A:5或A:6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时,出口相关物项可适用逐案审批原则。073 再者,虽然相关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主要指向的是特定先进制程产能,但其相关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均明确了对于无法判断相关产线是否涉及先进制程的情况下,对半导体生产、设计和制造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软件和技术(CCL第三类BCDE各类物项)仍将施加限制。而在半导体产业的实际生产过程中,往往并不存在一条独立于先进制程产线的成熟制程产线,相关产线往往以项下兼容形式呈现(即:先进制程产线可同时生产成熟制程产品),这实际也意味着相关限制可能不仅会对相关企业先进制程产能产生影响,也可能会影响相关企业的成熟制程产品生产能力。最后,关于中国半导体生产最终用途的限制中,还进一步包括了对中国相关半导体制造设备生产的限制,这意味着相关最终用途限制不仅会对中国的晶圆厂和封装测试厂等芯片生产相关厂商造成影响,对于中国的半导体设备制造商同样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四、临时通用许可证,究竟可减缓几何BIS为了减缓本次新规对整个行业带来的冲击,在EAR第736节附件设置了专门的供应链TGL以宽限相关企业从事部分收尾(wind-down)工作。根据TGL的规定,BIS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7日间,允许总部非位于D:1、D:5和E组的公司继续在中国开展涉及以下物项的集成、组装、安装、检测、测试、质保和分销活动:(1)ECCN编码为3A090、4A090的物项和相关联的ECCN编码为3D001、3E001、4D090和4E001的软件;(2)超过ECCN编码3A090和4A090相关技术指标,在CCL内列明的电脑、集成电路、电子组件或部件及相关软件和技术。但是,该TGL不适用于物项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的最终用户和最终收货人的出口行为,同样该TGL也不适用于相关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虽然鉴于先前BIS发布TGL的先例,本TGL可能会在2023年4月到期后继续延展,但是鉴于中国位于D:1和D:5组,因此该TGL实际上对于中国企业的意义较为有限。五、中国企业何去何从本次美国出口管制新规修订虽然规模空前,但其实回顾美国先前的一系列立法过程和举措,相关迹象早已草蛇灰线,并不出人意料。早在2021年,美国在供应链百日评估报告中便已强调要通过出口管制政策来保障美国半导体制造和封装技术的领先优势。无独有偶,美国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委员会(NSCAI)在2021年的最终报告中也提到,美国要想在半导体产业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就必须限制中国的半导体产业,为此美国应设法妨碍中国进口光刻机等尖端芯片生产设备,并考虑与荷兰和日本“协调”制定“推定拒绝”的政策,阻止他们向中国出口半导体制造设备,尤其是光刻设备。同时建议将长期存在的监管惯例规范化为美国政策,以将中国的半导体产业限制在落后于美国两代的程度。回头来看,目前的相关新政只是将美国的前期计划逐步落实而已。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如果能在一开始便对这些潜在的政策风险予以关注,并将其融入到自身未来3-5年的长远商业规划考量中去的话,就能缓解很大一部分的冲击。正如我们一直所强调的,在现有国际形势上,企业合规并不能仅停留在建立制度等初级阶段,而是应当将潜在的合规风险与商业决策相结合,以防范企业系统性的商业和政策风险。事实上,根据近期美国的立法规划来看,本次出口管制新规绝不会是最后一击。对于半导体产业链的相关企业而言,如何平衡海外业务和国内业务的布局和人员调配在未来可能将成为极为紧迫的问题,与此同时,高端制程半导体产业链的下游行业,例如无人驾驶、数据中心、云计算等应用领域,也需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对自身业务的辐射影响。此外,半导体行业以外的其他美国重点关注行业,如百日评估报告所提到的大容量电池、医药和先进材料等行业相关企业,也应当以本次半导体产业所受到的限制为前车之鉴,加快自身业务规划的调整。074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2022年,是中国的出口管制制度进一步走向实践,不断深化与完善的一年。2020年12月1日出口管制法实施后,有关主管部门推进细化落实,初步形成了出口管制法为统领,涵盖两用物项、军品、核等相关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体系,同时也不断深入开展执法领域的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积累了可贵的经验。本文拟对中国出口管制领域相关合规要点进行梳理,在回顾整理2022年执法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具体建议,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企业了解掌握中国出口管制的监管要求,更好地识别和预防风险,提升出口管制合规水平。一、中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调整变化笔者2021年底发布的从典型案例出发回顾2021年中国出口管制1,总结了出口管制的管制物项范围、受规制主体、受规制行为等规制范围,以及现行行政法规、具体出口管制措施、主管机关等内容。因此,本部分将重点关注中国出口管制制度自2022年至今的调整变化。(一)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2022年4月22日,为贯彻落实出口管制法,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2(征求意见稿)。本团队也针对企业当前重点关注的“再出口”“视同出口”“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管制编码”“全面管控风险的回溯报告义务”“出口管制合规体系的评价”等问题和相关制度,提交了数轮专业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行政法规进行了提炼和总2 0 2 2 年 中 国 出 口管 制 合 规 要 点 之 年度 回 顾刘 新 宇 郭 欢 李 佳 刘 学 朋 郭 悦 涵郭欢刘新宇中国出口管制1 https:/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结,并进一步细化落实了出口管制法确立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本部分就其中关键内容与大家分享。1.管制政策方面出口管制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目的地进行评估,并列明了风险等级评估的考量因素。由此,细化了出口目的地风险评估制度,增强了政策稳定性。2.管制措施方面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登记制度,细化管控名单的移入和移出程序,强调出口经营者在出口报关、物项识别、文件保存等方面的要求,明确海关质疑和放行程序。3.监督管理方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有关组织和个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同时明确有关组织和个人对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接受外国政府出口管制现场访问或者审查应当依法进行。4.法律责任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出口管制法生效后,已有口岸海关依据出口管制法查处了多起违法行为,但也有一些海关仍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罚。而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针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海关进行处罚时,应依照出口管制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进行处罚,同时条例完善了行政处罚类型,并与海关执法和刑事处罚作了相应衔接。5.效力方面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正式生效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将被废止。(二)数据出境可能同时涉及安全评估和出口许可证2022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该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成为规范数据出境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从管制物项范围角度,出口管制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此外,根据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安管局)所公布的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相关问题(二)中的内容,基于特定情形下的全面管控原则,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货物、技术和服务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同时安管局也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归入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板块。并且,与出口管制法的上述规定一脉相承,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因此,相关企业的数据出境活动,例如在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时,应全面考虑出口管制法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和配套法律制度的要求,例如该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安全评估和出口许可证申请,值得企业关注。(三)加强和深化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指导2021年商务部发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在实践领域对企业的出口合规、内控机制、体系建设、跨境交易和合作等方面提出了系统性的指引,以帮助企业应对新的挑战。随着出口管制法的实施和相关规则的进一步细化,企业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和完善刻不容缓。076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1.商务部解释出口管制合规体系的兼容性问题2022年6月安管局公布的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建设相关问题(三),解释了出口管制合规体系与其他合规体系的兼容性问题,肯定了出口管制合规体系的必要性。首先,就适用范围,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适用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为两用物项出口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两用物项研发、生产等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等。其次,国际标准化组织出台的ISO 37301认证标准规定了企业建立、运行、维护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的要求,并提供了使用指南,该标准遵循连续提升模型,即:所谓的“PDCA 循环”计划、执行、核查、行动,适用于全球任何类型、规模、性质和行业的组织。而出口管制合规作为“大合规”中的一个分支,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单项合规领域的颗粒度远远高于ISO认证的标准。因此,对于已经通过ISO 37301:2021认证的两用物项经营者,仍需要在该合规体系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添加完善出口管制合规的相关内容。2.通信和互联网企业需要考虑出口管制合规问题2022年11月14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信息通信及互联网行业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目前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该指南根据行业特点,在合规内容方面涵盖了数据安全与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等16个方面的内容。指南中明确规定出口管制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其引用文件,因此,相关通信和互联网企业在进行企业合规管理时,应全面考虑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注许可证办理、目的地管制风险等主要合规风险点,通过拟定合规政策声明、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等具体实施措施来进行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四)新增临时管制措施继在2021年12月29日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之后,2022年11月1日,根据出口管制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发布了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3。满足最大射程大于等于100米、额定流量大于等于540立方米/小时和额定压力大于等于1.2兆帕的高压水炮(海关商品编号:8424899920),以及为此专门设计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从事上述高压水炮类产品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五)其他出口管制动态1.对含三乙醇胺的化妆品监管要求的豁免202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综合司下发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关于明确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涉证监管要求的函,明确对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所涉监管证件的海关验核要求,对于添加在化妆品、洗涤剂等商品中起PH调节剂作用的三乙醇胺,各关可凭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未检出三乙醇胺单体的产品免于验核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三乙醇胺是化妆品(包括皮肤洗涤、眼胶、保湿、洗发剂等)的常见成分,但也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在工信部发布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三乙醇胺属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目前国家针对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列明的化学品,尚未设置成份的含量阈值,关于监控化学品浓度阈值豁免的相关规定正在研究之中,还请企业持续关注后续将要出台的相关规定。2.核两用品中的气体离心机参数可能有调整2022年“核供应国集团”(NSG)的全体会议,讨3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http:/论了两用物项清单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对触发气体离心机管制的参数进行了修订,并相应对NSG两用清单进行了修订。中国向来重视NSG的出口管制措施,后续国内清单变化值得相关企业关注。二、中国出口管制实践案例解析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会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下简要介绍2022年公布的部分相关行政、刑事处罚案例。另外,经网站检索,尚未发现2022年内有涉及出口管制领域的民商事诉讼案例。(一)行政处罚案例截至2022年11月,商务部暂未正式公布商务部门出口管制处罚案例,而海关作为在进出口环节对管制物项实施出口监管的执法部门,查处了约十起出口管制违规案件,涉及货物的统计情况请见下图:以2022年包芯线出口案件为例进行分析:2022年7月22日,天津新港海关对一家天津贸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包芯线8019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但经查验,实货是外层为铁,内容物主要成分为石墨的包芯线,应为38011000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代码3,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案货物价值25,243.81美元。海关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5,对该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6。【简评】出口管制法正式生效后,已有口岸海关开始尝试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作为处罚依据,而该执法实践在2022年呈发展态势。相比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单独适用出口管制法处罚的罚款金额可能大幅增加,给企业带来高额经济负担的同时,也更易触及企业信用“红线”,导致联合惩戒。建议广大企业高度重视出口管制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二)刑事案例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针对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设置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出口管制规定可能根据具体情节构成走私类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武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以及非法经营罪等。经过初步检索,2022年截至12月7日公布的涉及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决共计10起。按地域区分整理如下:4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6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20063号。涉及货物统计人造石墨37%煅烧石油焦25%军品13%其他258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涉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决共计88起,既包括进口禁限物项的刑事案件,也包括出口禁限类物项的刑事案件,按地域区分整理如下图所示:在上述对出口禁限类物项的刑事案件的判决中,以一起违反两用物项许可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件为例进行分析:被告人张某为本案数家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张某明知向缅甸出口氯化铵业务需取得两用物证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却故意将实际出口到缅甸的氯化氨,订舱报关为新加坡等其他港口,在货船航行途中向租船公司出具保函,更改货物目的港,最终将氯化铵出口至缅甸。后张某指使他人在正常租船订舱到缅甸后,制作修改目的港为其他港口的2022年公布的走私武器、弹药罪地域分布图2022年公布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地域分布图0%002510%500 % 5ER015303540北京上海河南辽宁广东广东广西湖南吉林江苏浙江云南云南新疆02134数量占比数量占比079 报关单据,并通过修改后的单据委托货代公司进行报关,借此逃避海关监管,将氯化氨出口至缅甸。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被告人向缅甸出口氯化铵共计10,453.24吨7。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以伪报目的港的方式,将限制出口到特定国家(缅甸)的货物氯化铵走私出口至缅甸,侵犯了中国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且犯罪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简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21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据此,出口管制物项,应当申领许可证而未申领,如果构成走私犯罪,将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一旦未申请出口许可证而擅自出口国家限制、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将很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需要企业予以特别注意。三、展望和建议基于以上对2022年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变化及典型案例的总结梳理,可以看到出口管制的规制领域有从传统的核生化导等敏感领域,向电信和互联网数据安全领域拓展的趋势。企业对国际形势和公司业务所涉法规和政策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预测有助于企业提前调整战略规划,准备好应对措施,我们也结合实务经验为企业提出几点建议:相关企业的数据出境活动,应全面考虑出口管制法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例如企业可能需要同时考虑安全评估和出口许可证申请。需判断相关物项是否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包括临时管制)、梳理和科学分类经营物项、梳理物项可能的主 要用途等,并据此进一步评估出口物项的风险,必要时可以借助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协助。判断出口交易所涉目的地风险时,应关注许可证办理、目的地管制措施等主要合规风险点,并根据目的地风 险评估的更新情况,及时更新企业合规管理措施。企业应关注涉及外国员工或其他外国籍人员的技术交流或传递活动,特别关注管控物项的境内视同出口风 险,健全企业日常管理流程和该领域的合规管理制度。实体货物的出口管制违规行为大都由海关进行处罚,因此需要重视出口环节规范申报,切实防范走私、违规 风险。特别是应绝对避免擅自出口国家限制、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以免构成刑事责任。审慎评估第三方合作伙伴,包括货物承运人、报关代理商、销售代理、研发合作伙伴、金融服务提供商、第 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合规风险。密切关注出口管制的最新政策变化,比如清单变化、动态调整等,并结合企业业务模式特点,从整体上建立 和完善符合中国出口管制要求的相应管理制度和合规体系,实现企业持续稳健经营。7 参见(2022)辽刑初37号。080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其确立的中国出口管制基本框架体系下,2021年有关主管部门又进一步制定发布了相关的配套规定,同时执法实践也不断深入,2021年成为中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全面实施的开端年。本文拟从典型案例出发,对中国出口管制领域相关合规要点进行梳理,并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具体建议,希望有助于相关企业了解掌握中国出口管制的监管要求,更好地识别和预防风险,提升出口管制合规水平。一、中国出口管制典型案例评析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会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一)行政处罚案例2021年,商务部暂未正式公布商务部门出口管制处罚案例。而海关作为在进出口环节对管制物项实施出口监管的执法部门,2021年以来查处了多起出口管制违规案件,此处特挑选了几个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件:案例1:石墨化石油焦出口案2021年9月16日,天津新港海关对一家江西贸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200吨石墨化石油焦,但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90(无出口退税,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该公司按照石墨化石油焦申报出口,并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从 典 型 案 例 出 发 回顾 2 0 2 1 年 中 国 出口 管 制 刘 新 宇 郑 银 莹 郭 欢 李 佳 刘 学 朋 郭 悦 涵郑银莹中国出口管制刘新宇郭欢081 项,涉案货物价值940,108元人民币。海关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2,对该公司科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整3。案例2:军品出口案2021年12月15日,天津新港海关对一家石家庄贸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项下背包490个、男士马甲3030件、工具包6250个,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4202920000、6211339000、4202129000(出口退税率均为13%,均无监管证件)。经查,这批货物为迷彩色的背包、男士马甲、工具包,应凭军品出口许可证出口,而该公司按照普通货物出口,并未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针对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军品的行为,海关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对该公司科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整4。案例3:稀释剂出口案2021年4月27日,佛山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沙海关申报出口稀释剂16002千克,规格型号中申报甲苯含量为100%。根据相关规定,甲苯含量超过40%须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而该公司无法提供,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5对该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6。案例4:粘合剂出口案2022年1月12日,吉安某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沙海关申报出口粘合剂等货物一批至缅甸。经海关查验发现,该单申报四项货物均含有乙酸乙酯。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乙酸乙酯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该公司并未取得该等许可证。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7对该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8。【简评】在上述案例中,海关有的是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其法定罚款幅度在货物价值的30%以下;有的案例则是直接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同时适用了减轻处罚)。通过条文比较可以发现,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罚则是“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相比,罚款金额可能大幅增加,因此,在出口管制法的大背景下,建议广大企业高度重视出口管制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1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27号。4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62号。5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6 南关缉违字20210061号。7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8 南关缉违字20220006号。082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在上述对出口禁限物项活动犯罪案件的判决中,有一起违反两用物项许可管理相关规定的走私犯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在明知缺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伪报出口目的国的方式来逃避监管,对缅甸出口我国禁止出口的轻质纯碱(碳酸钠),所涉走私出口货物共计361余吨9。被告人被判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主犯(出口企业业务员)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从犯(货代公司业务员)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简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21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据此,出口管制物项,应当申领许可证而未申领,如果构成走私犯罪,将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中国出口管制合规要点出口管制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中国出口管制的基本制度,包括管制范围、管制清单、管制措施、(二)刑事案例通常而言,违反出口管制相关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分不同情形会涉及走私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武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非法经营罪等。笔者经过初步检索,2021年公布的涉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决共计145起,既包括进口禁限物项犯罪案件,也包括出口禁限物项犯罪案件,按地域区分整理如下图所示:9 参见(2021)沪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2021年公布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地域分布图040201050304128.80%4.14&.21%1.38%0.69&.90%1.38%9.66%0.69%0.69c8213921411广东浙江广西内蒙古辽宁云南福建上海山东吉林案件数占比案件数占比083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由于中国新的出口管制体系刚刚实施,并且目前公开渠道查询到的出口管制刑事和行政案例多数是海关查办案件,所以体现的主要是出口货物存在伪报、瞒报或者无证出口等情形,但出口管制的规制范畴并不仅限于上述传统的货物出口领域。结合实务情况,我们就相关要点梳理如下:(一)出口管制的规制范围1.管制物项范围出口管制是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简称为“管制物项”)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出口管制法所规范的管制物项范围,包括了货物、技术、服务等,也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2.受规制主体受规制主体主要包括:(1)出口经营者;(2)为进出口活动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包括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第三方;以及(3)境外进口商和最终用户10。从上述案例中也可看到,货代公司业务员在走私中起协助作用的,也会构成走私犯罪案件的共犯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受规制行为涉及管制物项的以下“出口”活动都属于出口管制措施的适用对象:(1)出口(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2)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3)视同出口(中国主体向外国主体提供管制物项);(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二)中国出口管制清单的调整变化2021年,中国出口管制相关主管部门对部门规章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较大力度的“立改废”,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出口管制的各项目录清单进行了更新调整,有关调整变化情况具体如下:10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四条。084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1.对商用密码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2020年11月26日,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0年第63号公告11,自2021年1月1日起,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密码管理部门、海关依法对本公告所列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违反商用密码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有关规定进出口商用密码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2021年12月2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46号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12。从事高氯酸钾出口的经营者,需依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经商务部登记,同时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3.更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1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8号公告,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其中: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共有11类管制物项,与上一年度的目录相比,增加了6种易制毒化学品。最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基本情况如下:编号进口出口物项数量物项数量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74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592易制毒化学品54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2043放射性同位素10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444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4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74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376-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8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http:/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http:/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启动无纸化管理2021年6月28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施行无纸化管理13。出口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无纸化管理将实现从业务申请、业务审核、许可证签发、货物通关全流程电子化,可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企业即提交即审核,可以缩短办证时间大约5-7天,可以随时上网查询办理的进度14。(三)中国出口管制措施除了出口管制法的统一规定之外,对于不同种类物项的具体出口管制措施,也需要遵循相应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对目前现行有效的相关行政法规、管制物项、主管机关进行了梳理,汇总如下:1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工作的通知,http:/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答记者问,http:/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注:需指出,海关总署与相关管理部门紧密合作,依法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施监管,参与相关违法出口案件的调查处理,开展风险防控、监督执法等相关工作。(四)指导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随着出口管制法的实施,企业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要求也被提到了更高的层次。2021年4月28日,商务部公布2021年第10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并同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从实际操作层面为出口经营者提供了更详细的参考和指引。就合规体系的积极作用,指导意见进行了明确,即“根据内部合规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给予出口经营者相应许可便利。如其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规定,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出口管制动态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历史上首次发布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15,内容主要包括:(1)介绍行政法规生效日期(最新版)管制物项出口管制主管机关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2月1日生物类两用物项商务部根据需要会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进行管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监控化学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商务部进行出口经营者资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具体出口审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易制毒化学品商务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审批事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进行管理。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分工进行管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10月7日商用密码商务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局进行管理。15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http:/中国出口管制的基本立场16;(2)强调中国将不断完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3)持续推进出口管制体系现代化,不断引导和推进企业出口管制合规建设等。2.搭建出口管制信息服务平台2021年12月30日,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主办的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17开通,平台上集合了出口管制领域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同时开设多个栏目为国内企业提供合规服务和政策解读,旨在为广大企业提供出口管制领域权威的、一站式的服务,加大对企业合规的指导和服务力度。18三、展望和建议基于以上对2021年出口管制典型案例和法规相关要点的总结梳理,预计未来中国出口管制还将继续强化立法和执法,进一步加强出口管制领域的监管,包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主管部门对出口管制领域各项措施不断细化,执法机关不断加强执法力度的趋势下,我们也结合实务经验为企业提出几点建议:出口管制法不仅仅适用于传统的“出口”概念,企业日常经营中的货物跨境转移、境内转移给外国员工 以及技术传递等也可能在规制范围之内。广大企业在特定货物、技术是否属于管控范围,特定活动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许可不甚清楚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协助,必要时可向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主动报告、问询。国际情形复杂多变,出口企业需要重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建立客户筛查系统,并通过尽职调查识别 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的高风险客户。另外除了关注出口管制本身,关注与之相关的国外制裁及中国反制裁的相关要求,提前做好应急预案。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出口货物是否涉及出口管制等禁限管理,一直是海关的监管重点,并且实务 中处罚实例也比较多,建议重视出口环节规范申报,切实防范走私、违规风险。对于出口技术也应注意,技术转让、许可,以及投融资、并购交易等所涉及的技术境外转移事项有可能进入 技术出口管制的规制范围,鉴于交易情况复杂性和多样性,在目前相关规定尚待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的同时,企业自身应提前重视,并积极寻求专业力量帮助。建议密切关注出口管制的最新政策变化,比如清单变化,动态调整等,并结合企业业务模式特点,从整体上 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出口管制要求的相应管理制度和合规体系,实现企业持续稳健经营。16 中国首次发布出口管制的白皮书,http:/出口管制官方门户网站,http:/。18 金杜团队长期为中国出口管制各项制度建设建言献策,并帮助多家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团队撰写的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的实践解读文章也登载于该网站上:企业出口管制合规建设的新阶段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的实践解读,http:/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制 裁 与 反 制089 景云峰胡梅引言俄乌冲突爆发以来,很多中国企业法务人员都在配合业务部门处理涉俄项目突发风险和各种棘手问题。站在企业立场而言,尽早作出风险预判以及制定应急预案显然是非常必要的。据此,本文在就西方国家对俄制裁与俄方反制措施进行提炼总结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实务应对经验及培训中收集到的热点问题,以中国企业涉俄业务所处不同发展阶段为主线,尝试分析各环节所对应的风险识别方法,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一、各国对俄制裁与俄方反制措施概述(一)最新统计数据自2022年2月22日,俄罗斯宣布承认“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以来,伴随俄乌冲突不断激化,以美欧为首的有关国家陆续公布了全面对俄制裁措施。截至2022年12月9日,各国已公布对俄罗斯制裁措施共计318项,各类制裁黑名单新增俄方实体总量共计10453个。与此相对,俄罗斯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今,也陆续公布了一系列反制措施以及“不友好国家名单”等反制清单。鉴于俄乌冲突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许多境外企业开始重新评估它们在俄罗斯的业务风险。另据媒体报道,已有多家IT、汽车及能源等领域的欧美知名企业决定撤出俄罗斯。1(二)对俄制裁措施分类各国对俄制裁措施及法律依据虽然名目繁多,但从其制裁目的而言,可以简单划分为“人”“财”“物”三个维度(如图1所示)。一是,所谓对“人”制裁,主要目的是切断俄方人员对外交易渠道。各国采取的主俄 乌 冲 突 下 中 国 企 业对 俄 业 务 发 展 各 阶 段风 险 识 别 与 处 置 指 引景 云 峰 胡 梅 Sandra Link 李 慧 斌 徐 健 峰1 引自“越来越多的欧美巨头,正在离开俄罗斯”(https:/LINKSandra.L090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要手段就是通过将俄罗斯的官员、寡头、企业、金融机构等实体列入各类制裁黑名单,进而禁止或者限制本国公民、企业等实体与其开展经贸活动以及俄方相关人员入境等;二是,所谓对“财”制裁,主要目的是切断俄方对外金融通道。各国通过限制或者禁止俄罗斯企业等实体使用美元作为结算货币或者将部分俄罗斯银行(目前是7家)移除SWIFT系统2等方法,阻碍俄与全球其它经济体之间的资金往来与贸易往来;三是,所谓对“物”制裁,主要目的是切断俄方的进口供应链。各国通过限制或禁止本国企业对俄(特别是涉及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输出先进的商品、技术和软件以及利用该等技术作为工具制造的成品(特别是敏感技术和电子产品等),进而全面影响俄方国内市场以及科技研发和国防建设能力。就目前美国对俄实施的出口管制政策而言,俄罗斯未来也可能会面临与古巴、伊朗、朝鲜和叙利亚一样的境地。图1 各国对俄制裁措施分类示意图(三)俄罗斯反制俄罗斯也推出一系列反制措施,一是,颁布对俄不友好国家和地区名单3,限制偿债币种及相关交易。对于列入对俄不友好国家和地区名单的外国债权人,俄罗斯债务人可使用卢布偿还外汇债务,并要求俄罗斯主体与对俄不友好2 SWIFT的全称为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是全球最重要的金融通信网络之一。SWIFT成员包括全球200多个国家的超1.1万家金融机构、交易所和企业,几乎是跨境支付信息收发的独家服务商。SWIFT的作用是在银行间发送、接受交易指令,不进行资金划转,不触及资金。资金支付划转主要是在清算支付系统中实现,是当今跨境资金流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简单来说,国际清算几乎绕不开SWIFT。根据俄罗斯全国SWIFT协会数据,目前约有300家俄罗斯金融机构是SWIFT成员,占俄罗斯金融机构一半以上,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使用国。俄罗斯金融机构目前在全球进行的外汇交易价值每天达到460亿美元,其中超过80%以美元计价;在SWIFT日均传输的4200条信息中,俄罗斯金融机构约占1.5%。7家俄罗斯银行被剔除SWIFT后,受到最明显的冲击便是阻碍俄国实体通过其与全球其它经济体之间的资金往来与贸易往来。虽然俄罗斯仍然可以通过一对一以及将其它金融机构连入SPFS系统等方式进行跨境资金支付清算,但便利度与适用性无疑会大打折扣,预计将会导致俄罗斯的跨境支付与贸易出现萎缩,并进一步影响俄经济发展。3 截至2022年12月9日,俄罗斯政府批准对俄不友好国家和地区名单,该名单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共27国)、英国(及其14个海外领地)、乌克兰、黑山、瑞士、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冰岛、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挪威、圣马力诺、北部马其顿,以及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密克罗尼西亚、新西兰、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巴哈马群岛。3 1“人”所谓对“人”实施制裁,主要目的是切断俄方对外交易渠道。各国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将俄罗斯的官员、寡头、企业、金融机构等实体列入各类制裁黑名单,进而禁止或者限制本国公民、企业等实体与其开展经贸活动。“其他”禁止进口、冻结资产、关闭领空、人员进出境限制“财”主要目的是切断俄方对外金融通道。各国通过限制或者禁止俄罗斯企业等实体使用美元作为结算货币或者将部分俄罗斯银行(目前是7家)移除SWIFT系统 等方法,阻碍俄与全球其它经济体之间的资金往来与贸易往来。“物”主要目的是切断俄方的进口供应链。各国通过限制或禁止本国企业对俄(特别是涉及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输出先进的商品、技术和软件以及利用该等技术作为工具制造的成品(特别是敏感技术和电子产品等),进而全面影响俄方国内市场以及科技研发和国防建设能力。2341091 4“COUNCIL REGULATION(EU)No 833/2014”,Article 13 This Regulation shall apply:(e)to any legal person,entity or body in respect of any business done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in the Union.(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4R0833&qid=1647337446167)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公民的所有交易和业务,都须经过俄联邦政府外国投资者监管委员会的批准。二是,实施出口管制。限制俄罗斯向欧洲供应钢铁产品、停止向美国供应火箭发动机、临时禁止从参与制裁俄罗斯的国家输入的外国医疗设备出境等。三是,限制外汇使用。禁止俄罗斯人和俄罗斯公司向境外汇出外币以偿还贷款,或将外币转入其国外账户,俄罗斯出口商从2022年1月1日获得的外汇收入中的80%将被强制结汇等。除此之外,根据有关媒体报道,虽然欧盟要求各租赁公司在3月28日之前收回出租给俄罗斯各航企的飞机,总计约515架,但因受到关闭领空等客观限制无法取回。俄工贸部还提议禁止向欧盟和美国出口木材,编制了可采取资产国有化措施的外国公司名单,俄联邦委员会提议加速出售来自不友好国家的公司财产。截至2022年12月11日,俄罗斯先后宣布了多批制裁黑名单,其中既包括拜登和其他151名美国官员及其亲属和媒体高管等、398名美国众议院议员等,也包括总理贾斯汀特鲁多、以及外交和部长国防部长梅兰妮乔利以及国防部长和安妮塔阿南德在内的748名加拿大实体和个人,以及其他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实体和个人。二、中国企业面临的次级制裁风险(一)次级制裁简介根据是否对相关交易具有明确的管辖权,美国经济制裁通常可以分为“一级制裁”和“次级制裁”(或称“二级制裁”)两类。一级制裁适用于具有“美国连接点”的交易,最常见的美国连接点包括交易涉及美国主体、美国金融机构、美元、美国原产货物等,外国主体利用或者通过任何美国个人或实体以促成违反制裁的交易,导致美国个人或实体违反制裁规定的,也将构成违反一级制裁,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可以对外国主体追究刑事和民事处罚责任。次级制裁主要适用于不存在上述“美国连接点”的交易,一般包括两类情形:一是,禁止非美国主体开展参与、支持违反人权、破坏地区和平稳定等美国制裁项目重点禁止的行为(如明知某项目涉及军事入侵等,仍参与其中并起到重要作用);二是,禁止非美国主体对某些被实施资产冻结等制裁的主体提供支持(如与某些被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名单)的主体开展正常交易)。美国以制裁反击美国对手法、第14024号行政令的“实质性支持条款”等对俄制裁法规中体现了一定的次级制裁特征。(二)中国企业面临的次级制裁风险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美国的次级制裁并不陌生。自2018年中美贸易战升级以来,美国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频繁运用次级制裁,限制中国企业或个人与美方制裁目标国家的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美国的次级制裁在实践中通常可以划分为三种,即贸易制裁、投资制裁和金融制裁。从实施手段而言,除了在相关制裁行政令的条款中设置带有次级制裁性质的规定之外,最为典型和常用的手段就是在OFAC所公布的SDN清单中加入“受次级制裁”或“有次级制裁风险”。通常来讲,如果中国企业与带有该标签的SDN清单列明企业开展交易,则可能会被美方以违反经济制裁为由列入SDN清单,导致其在美资产被冻结、账户被银行冻结等严重影响,又或者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根据欧盟有关制裁条款的字面含义,如果第三国实体属于在欧盟境内全部或部分开展任何业务的任何法人、实体或机构,理论上也需要遵守欧盟制裁法规。4即第三国企业如在欧盟境内开展业务,则该第三国企业从事对俄交易,可能被纳入到欧盟管辖范围之内,需要遵守欧盟经济制裁政策。例如,如果一家中资银行就一项受制裁交易向欧盟客户提供融资,则该中资银行的行为在欧盟制裁法下属于违法行为。092 2022贸易管制与制裁热点问题解读及实务风险应对(三)中国企业防控次级制裁风险的实务难点基于中俄在经贸方面的紧密合作关系以及美国经济制裁的穿透效力,中国企业在实践中面对的制裁风险较大,防控难度较高。1.中俄合作领域为次级制裁风险的高发区俄罗斯是我国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在贸易领域的合作十分紧密,根据中国海关总署1月14日发布的统计数据,2021年全年中俄贸易额同比增长35.8%,达到1468.87亿美元5,双方合作主要围绕能源、金融等重点领域,并涉及多家俄罗斯大型金融机构,是次级制裁的高风险领域。根据相关制裁法规的授权,目前美国对俄次级制裁风险主要集中在能源、金融等领域,美国通过将相关行业的主要实体列入行业制裁识别清单(SSI)、SDN等制裁清单,限制第三国主体与被制裁主体的合作,实现对俄重点经济产业的极限施压。2.SDN和SSI清单具有自动穿透效果,打击范围大根据关于被冻结资产人士

2人已浏览 2023-01-31 208页 5星级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